当前位置:
编号:10324494
患者的隐私暴露与隐私保护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11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3年第47期
     不久前,许多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温女士因为“发热”到医院就诊,医师需要通过X线检查来进一步了解胸部情况。放射科的“男大夫”要求患者“把上衣都脱了”,并且再次明确是“全脱了”。该患者对此“要求”心存芥蒂,便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

    这样的案件,最近已报道了多起。其焦点都是对患者隐私或称阴私部位实施医学检查和治疗的过程当中,隐私权利没有得到保护而引发争议。其争议点通常包括“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是指隐私的不当暴露,两个基本点是指被暴露给异性检查者(如男医师)与被暴露给检查者之外的第三人(如实习医生或其他围观者)。

    由于医疗上的需要,患者在医务人员面前总是少不了暴露隐私,包括自己的姓名、年龄、身份、住址等个人资料的信息,以及身体上的隐私部位。由于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时必须接触患者隐私,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可说,接触患者隐私是医务人员的“权力”,也可以称之为职务上的“特权”。这种接触,实际上也是有效医疗的前提和保证。从患者的角度看,其隐私有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这存在所谓隐私权的问题。在医疗以致整个社会,过去都很少提及它。尽管隐私权在法律上尚缺乏依据,但是人们权利意识的崛起着实迅速,媒体不时报道的各色各样要求隐私权保护的案件,就是佐证。而医疗上的现状,使得隐私权问题尤为突出。
, 百拇医药
    对上述案例中患者隐私暴露和隐私保护问题可以围绕如下几点来讨论:①X线检查是否为医学诊断所必需?②患者是否可被一名异性检查者进行检查?③是否必须解除检查部位的部分乃至所有掩饰物?④患者是否可以拒绝该项检查?⑤患者是否可以拒绝由一名异性检查者进行检查?⑥患者是否可以拒绝解除检查部位的部分乃至所有掩饰物?⑦医师如何对待患者的异议和对诊疗方法的明确拒绝?

    以上问题,有些无论在医务人员角度,还是在患者角度,都较容易理解,而有些是比较具有挑战性的设问。那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也许能够让我们理清思维,转变观念。

    X线检查,无论是胸透,还是拍胸片都是比较客观的检查手段,是医师问诊和查体的延续和补充,由于其具有客观性,检查结果(类似于客观证据的价值)对得出明确的诊断具有一定意义。对于该患者,进行X线胸部检查无疑是必须的。

    对异性实施身体检查,在医疗职业里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从来没有要求异性检查者要做“性别回避”的硬规则。有关异性检查者的问题,在还没有隐私权争议的年代里,出于对医疗职业伦理的考虑,也有相关规定,即要求医师在为异性进行特殊部位如隐私部位的检查时,需有一名同事或者护士在场。但也没有真正苛责过违规的异性检查者。
, 百拇医药
    检查部位的掩饰物对影像会构成影响,常见的就是产生“伪影”,而“伪影”会误导医务人员发生误判。这个道理很简单,患者就诊当然要求得到一个正确的诊断,所以,对于可以帮助诊断的检查要求,就有“义务”(并不是必须的)予以配合。在实践中,常出现的情况是,患者认为脱掉部分衣物就可以了,而没有想过医师的要求并非在于脱去的衣物本身,而是希望在检查部位的影像中不致于出现“伪影”,比如纽扣、衣物上的金属饰件以及身体佩挂的首饰等等。

    医务人员认为,要减少误导误判的发生,甚至应该干脆把检查部位暴露得彻底一点,这些都是出于医疗上的考虑,至于患者的感受则很少或者不在医务人员考虑之列。这些没有考虑的东西其实就是患者权利的一部分。

    在当今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其中核心权利是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在这个意义上,患者完全有权利拒绝进行某项检查。这确实与人们通常理解的患者来就诊就意味着“一切”顺从医疗上的要求和安排不一样。
, 百拇医药
    患者出于性别、年龄、身份、生活习惯、宗教信仰、思维观念等的考虑,完全有权利要求“异性回避”,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对于自身隐私权的保护,也同样是其自主决定权的一部分。患者也可以要求异性检查者安排其他的第三人在场。如果医务人员认为这是符合职业伦理要求的话,这个要求实际上是来源于对患者人格和自主权利的尊重。

    当患者自己认为不能够接受解除某些或者所有掩饰物的要求时,比如说,患者执意认为一条“生死攸关”的金项链就必须一直佩戴着,那么他或她有权利在检查时拒绝摘除。碰到这种问题时,医务人员可能会想,难道说现代医疗,就是患者想怎样就怎样吗?其实,自主决定权的极致恰恰就在于患者有权利选择他或她自己认为最好的诊疗方式,直至生与死。医务人员应当逐渐强化的认识是,医疗的提供者不再是患者的“再生父母”,而只是患者自己意愿的委托人。

    医务人员似乎已经被“逼迫”到消极被动的墙角了,一切曾被认为合乎规范、合乎逻辑、合乎情理的医疗技术路线都要被患者的权利和选择拆得七零八落。此时,医务人员必须要对患者的异议和拒绝将会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必要的说明,也就是说,应该让患者明白,选择(自主决定)就意味着承担后果和付出代价。

    隐私暴露常常是医疗过程中职业行为上的需要,隐私保护又是患者作为“人”获得人格尊重的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其实完全可以归结到我们经常提到的“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中。以前,这个理念被理解为,医疗除了要考虑生物因素,还要考虑心理、社会的因素,无论如何,这样的想法还是把患者作为客体来考虑。而现在,我们需要把患者作为主体来考虑,就是把他或她作为平等权利的人来对待。这个人可以在接受医疗时,有权利选择这种或者那种医疗;有权利选择部分或者全部医疗;有权利在医疗的过程中自主地放弃或继续接受医疗。

    总之,现代医学的理念是,医疗决策让位于患者意志,隐私保护优先于隐私暴露。, 百拇医药(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何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