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的通知
文号:卫医秘[2003]638号 颁布单位:安徽省卫 生 厅 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3.12.03
各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健全基层药品供应渠道,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做好基层门诊部、诊所的用药管理,省卫生厅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安徽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目录》适用于个人设置的各类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他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同时适用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及医务室等医疗机构。此类医疗机构中如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按医保用药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医疗机构行医用药可根据需要在《目录》内药品选择购进和使用,超出《目录》范围的已购药品,必须在2004年3月31日前调整完毕。
三、对本通知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2004年4月1日后,超出《目录》范围购进和使用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四、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目录》范围向本文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医疗机构供应药品,违者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http://www.100md.com
颁布日期:2003.12.03
各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健全基层药品供应渠道,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做好基层门诊部、诊所的用药管理,省卫生厅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安徽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目录》适用于个人设置的各类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他门诊部以下的医疗机构,同时适用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及医务室等医疗机构。此类医疗机构中如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按医保用药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上述医疗机构行医用药可根据需要在《目录》内药品选择购进和使用,超出《目录》范围的已购药品,必须在2004年3月31日前调整完毕。
三、对本通知所规定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2004年4月1日后,超出《目录》范围购进和使用药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四、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目录》范围向本文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医疗机构供应药品,违者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