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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血液制品安全负责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8日 新华网
     现在人们知道,艾滋病的传播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母婴垂直传播;二是性接触;三是血液传播,包括吸毒者或卖血者共用针头、输入污染的血液制品。这些途径中一般人最难抗拒的便是输血。在动大手术或突遭灾祸必须输血才能保命之时,人们别无选择,只有“火烧眉毛顾眼前”。

    据2003年12月27日南方都市报《血友病人感染艾滋病之惑》一文披露:目前,广州(料想,其他城市也一样)各大医院在给病人输血之前,都会让病人或家属签署一份《医疗用血同意书》,告知输血存在感染艾滋病、梅毒等病毒的潜在危险,患者或其家属在上面签了字才输血。医院这种以“格式合同”签订的“生死状”,法律效力是大有疑问的,如果院方在采购、检验等相关环节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它是不能据此免责的;但是,这种“合同”一是可以对患者及家属告知风险,二是可以从心理上阻吓那些不懂法而可能因输血感染的人日后索赔。我不晓得,是不是应该因此谴责医院的自私与不人道。我只知道,院方确实有它的难处,不能见死不救,又无力保证“上游”血液制品的安全无害;我只知道,绝对不应当让已然遭逢不幸的患者,听天由命地承担感染病毒的莫大风险。

    广州市血液中心主任江朝富承认,目前广州乃至全国临床用的血浆都没有进行“病毒灭活”处理,对于“窗口期”的血液(献血者如果献血前刚刚感染了艾滋病、梅毒等病毒,病毒的抗体需要一段时期才能显示出来,这段时期就叫“窗口期”。艾滋病毒的“窗口期”一般为2周到6个月)基本上“无能为力”,所以,一般是动员用血病人买保险,而医生不到救命时不输血,希望病人不用、少用血浆或者用代血浆。这都是一些无可奈何消极规避的办法,买了保险不过是被传染后可得笔钱苟延残喘而已,真需用血液制品的人仍然要冒极大的风险。

    报道说,有关专家称目前国内95%的血液制品未经“病毒灭活”。这才是问题的关键。1995年河南发现了该省第一例艾滋病病例,因卖血致使艾滋病蔓延的问题浮出水面。当年7月,卫生部紧急发布第55号文件,禁止国内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病毒灭活处理的血液制品。可是,文件归文件,现实归现实。8年过去了,中国的艾滋病进入了快速传播期,没有使用灭活技术的血液制品仍在大面积使用。这是谁的过错呢?毫无疑问,这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的结果。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血液制品的安全负责,毫不犹豫地取缔未经病毒灭活的生产厂家,岂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血液制品的消费者以生命为代价去承担被传染的风险?

    也许,采用病毒灭活技术,血液制品的成本会增大,患者的负担会加重一些,但是,安全是第一位的。这不仅是对输血者一人负责;阻断艾滋病毒等恶疾的传播,也是对全社会负责。为此,国家对血液制品减免税收乃至给予补贴,才是明智的选择。

    1998年冬我在武汉做一场较大手术,输入了一些血浆。回广州后,门诊医生让我检查有否感染艾滋病,我心里直骂他缺德,想赚我的检查费。现在我才晓得,他心明如镜,全是为我好!,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