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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对中医立院行医的影响及对策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月29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085期
     社会上有句名言:“为自己辩解的人是可怜的人”。因为,从证据学的角度,举证者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他必须:第一步,从芜杂的头绪中罗织出相关的法律事实;第二步,从这些事实中筛选出有用的证据;第三步,排列组合这些证据,使之形成有证明力的证据锁链。而作为抗辩者的对方当事人则工作量小得多,他只要指出举证者所提出的证据锁链中任何一个环节上有漏洞或破损,就可以相对容易地使其证据锁链断裂而失去证明力。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使医院方在医患官司尚未开庭前就成为了程序法上的弱者。这种角色置换的巨大变革,对中医院的影响在各种层面上都是深远的。

    一、对中医基础理论的冲击

    (一)不利影响

    中医院要证明:“我是对的”,就必须首先证明治病开方所依赖的中医基础理论是对的。而审判者、患者及其律师进行判断的工具体系,即他们使用的法律体系是实证的,要求一切证据都要看得见摸得着,可以重复操作的。对中医院所依靠的“天人合一”、“阴阳五行”、“脏腑辨证”、“化淤软坚”、“清热解毒”等这些基本概念,审判者和患者能够理解和认可的前提是:这些概念能够用数量、重量、质量、仪器、数学公式来描绘和复写,也就是说,他们对中医的评判方法因为法律体系和西医体系的同一性,其实是西医的,即用西医眼光和标准来接受和认可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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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会使中医院处于阐述自己的理论再详细、结果也难以使审判者明白的境地,从而导致证据采信失败。

    当审判者、举证者、抗辩者在认识论上不一致时,司法惯例是以代表行业最高成就的专业人士所发表的意见为准,而在中国医学界最高成就者是西医学者,在国际上最高成就者是诺贝尔医学奖得主,他们仍是用西医眼光来评判中医,其结果必然仍是因为中医基础理论无法实证而对其不予认可。

    (二)有利影响及对策

    我们必须反思中医基础理论并寻找观代科技词汇解释中医理论。

    中医学是世界科技史上奇特的现象。数千年来,它在自己固有的规律中不断充实、发展,但从未被异化过,它的基础理论从未被修正过。这种理论目前尚未找到公式表达,但毕竟在没有西医参与的数千年历史中,它对中华民族的健康作出过巨大贡献,如果否认中医学理论,显然是不对的。但要证明它是对的,谈何容易?能否对它修正?如果无法修正,又暂时无法用数学语言来表达它,退一步,能否用一些现代科技的语言来间接地描述它,尽量用一些解释学的术语和技巧使审判者和抗辩者能够领悟中医学基础理论的内涵?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判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引入了西方法律惯例“法官自由心证原则”,讲的是在证据锁链不存在或虽存在而说不明白、无法交流的情况下,审判者可凭主观的“心”(领悟和理解)去下判断,这条新规定,可以说是总共83条的新规定中唯一对中医院有利的新规定。中医院举证时,尤其是抗辩患方对中医理论的质疑时,应将此第64条规定用透用足,即尽量用历史证明加上现代科技词汇的解释,来缩短中医基础理论与法官的心理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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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中医诊治常规的冲击

    (一)现在的中医院,诊治手段80%以上是西医手段,包括检测、诊断和用药。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医院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义务,这就迫使中医院举证时必须将自己行为的全部客观记录暴露在审判者和患者面前。这就使得以下三个很难证明清楚的法律命题落在中医院的头上:

    A.医院对西医技术是否有资格使用?

    中医院诊治病人的理论基础是中医理论,这个理论与西医的实证主义是对不上号的,如中医“五脏六腑”与西医的脏器在解剖学上就对不上号等。既然对事物的概念和理解都不一样,中医院又怎能实施西医手段,更何况所实施的诊断手段80%都是西医手段?这在逻辑上站不住脚。

    B.中医医生是否有资格实施西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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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对医生进行了严格分类,最基本的分为四类:临床(西医)、中医(中医、民族医、中西结合医)、口腔、公卫。国际运行惯例,西医是取得西医手段实施资格的人,中医是取得中医手段实施资格的人,只有中西结合医才是有资格同时实施中医、西医两种手段的人。但在实际医疗活动中,中医院里的医生,中医医生占绝大部分,中西结合医只占小部分,中医医生们均在大量实施西医手段,这与《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三条关于医生不准超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行医的规定尖锐冲突。

    C.中医医生是否有足够的西医水平实施西医技术?

    中医生并没有象西医生一样,受过严格的西医训练,他们在医疗实践中却能无任何限制地实施西医技术,这在逻辑上能否讲得过去?凡在逻辑上讲不过去的事,根本就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这是证据学特定的原则。

    (二)有利影响及对策

, 百拇医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言下之意,将遵守医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使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的定义之外,不算医疗事故,更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在举证责任倒置使医院成为程序法的弱者的极为不利的背景下,无疑是给医院开了法律上的“天窗”,给医院提供了额外的保护。

    我们的中医基础理论,已运行了数千年,早已形成规范和常规,且有各种正规高等医学院校的教科书佐证,因此依此理论行医,受《条例》关于“常规”的保护。中医院行使西医手段,早已是各中医院普遍的做法,其能否受《条例》保护的关键,是能否在正规高等院校的教科书中找到记载,能否在有时间跨度的各级医疗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找到明确的依据,这个时间跨度以多少年限为尺度能有说服力?只具有中医执照的中医生广泛大量的使用西医手段已是各个中医院早有的做法,这种做法能否受《条例》保护的关键也是同样在于能否找到它是医疗常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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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二条对“规范”和“常规”的认可,实际上是对“惯例优先”的法律原理的认可,给中医的存在和行使西医手段等提供了广阔的法律操作空间。一种做法要形成法律很难,因为它走的法定程序要严格得多;一种做法要形成常规,较容易,只要证明其存在的面广、时间长即可。因此,中医院必须抓住这一法律契机,将一些很难证明的根本性问题尽快形成医疗常规,从而争取法律的保护。

    话说回来,毕竟就法律本质而论,一项医疗做法要被肯定为常规或规范,这项做法的内容应该是科学的,即能用数学语言来解释,这又回到了前面我们提到的实证主义和逻辑体系是检验某项学科是否成为科学和最终被法律采信的问题。尽管新《条例》给我们中医院留下了适用“常规和规范”的操作空间,中医院也可以通过法律操作技术将一些无多少实证内容和逻辑原则的做法转成“规范和常规”,但这种利用法律空挡转化成的“规范和常规”毕竟经受不住时间和实践的检验,而且它们长期与其他在更大范围内被公认的医学原则不相吻合,最终也会在法律适用上将为比“规范和常规”效力更高的法律所否决。因为立法者一旦发观自己的立法给实施对象太多的法外特权而这种特权将最终影响整个法律秩序时,立法者们必然重新立法或制定新的法律解释,取消或严格限制“规范和常规”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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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中医院要证明自己的诊疗活动能成立,从长远看最靠得住的解决办法应落脚在两个措施上:

    一是突出中医特色。如前所述中医在数千年的历史中遵循特有的规律不断充实、发展,在没有西医的古代对民族的繁衍起了巨大的保障作用,在西医昌盛并且成为医学主流的现代,也解决了许多西医不能解决的问题,它的存在和发展应该有合理的内核,只是目前我们自己也说不明白这种内核是什么,这就严重影响到中医院举证的成功。所以,中医院在发展方向上要突出自己的中医特色,下大力气表述和挖掘这种特色。

    二是加大对中医医生的西医学培训力度。中医院的医疗实践80%是西医内容,出现医疗事故的主要领域是对西医技术的运用上,中医医生的西医学知识是他们的弱项,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对中医生进行西医的继续教育,中医院发展方向不应局限在中医而应该是全科医学。

    三、对中医院使用新技术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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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利影响

    医疗活动中,一项新技术要得到西医认可,其学科标准苛刻,费用巨大,而要得到中医认可,则相对容易。加上西医的精细入微程度已经达到了人类目前认识手段的极限,西医要继续发展必须等待新的认识手段的建立才可能有突破,而中医偏重宏观认识和整体认识,借助于西医手段来解释中医,领域无限广阔。这些综合原因,就使得近年来,中医学领域的新技术不断出现。中医院近年来也大量引进了各种新技术作为诊疗手段,这些手段给中医院带来丰厚回报同时,也带来了两个巨大风险。一个风险是,这些手段很多都是边缘学科,将几种学科杂交而成,中医院举证时首先要证明这些新技术是科学的,这对中医院很难,因为中医院是在自己不擅长的技术领域举证,是以己之短攻彼之长。第二个风险是,这些新技术绝不是医疗规范和常规,而是一些探索性质的治疗手段,这就使医院失去了新《条例》提供给他们的关于“规范和常规”这道法律屏障,即:医院只要遵循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即使对病人造成不利后果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中医院引进技术的性质不稳定或与中医院联合行医的主体不是有医学认证的,而实施技术的人也主要是院外人士,那么这种医疗行为就具有冒险性,明知冒险还要实施,如果排除抢救病人的情况,那么此项技术的法律地位就从诊治手段返化为临床试验手段,而将临床试验手段轻率地运用到广泛的病人身上,这种做法违背了多项法律规定,将给中医院举证上带来更大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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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中医院今后对新技术的引进和使用将更加审慎,将更加严格地审查新技术是否具有医学认证和预先论证自己对新技术的解释和把握程度。由于这种审慎态度,一方面医院必将在数量上减少新技术的引进,病人也许得不到最先进技术的治疗,这无疑对医学的发展和患者的救助都会起消极的阻碍作用;另一方面,医学标准将更加严格,技术的质量会更高,这对改善目前我国新技术领域鱼龙混杂局面将有很大推进作用,最终能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

    特别是我们已经加入WTO,中医院引进新的医疗技术才能使自己更具有竞争力,中医院更应该在医疗和法律上下大力气把握新技术。

    四、对中医院诉讼能力的冲击

    (一)不利影响

    在过去的法律环境下,由于中医院理论的晦涩难懂,患者要证明中医院某项医疗行为是错的,非常困难。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中医院都处于医患关系中的强者地位,胜诉率也很高,诉讼能力没有得到强有力的锻炼。当举证责任倒置和新《条例》给患者更多权利保障的法律变革一出现,中医院对诉讼方法的短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里将特别严重。尤其是2002年4月1日前后(实际已得到证明)和9月1日前后,中医院已经和即将陷入诉讼包围之中,中医院的赔付额将比过去增加,这对医院经济是一个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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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使医院方在医患官司尚未开庭前就成为了程序法上的弱者。这种角色置换的巨大变革,对中医院的影响在各种层面上都是深远的。

    (二)有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面对越来越频繁的针对医院的诉讼战,中医院无疑会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教育,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无疑会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来杜绝因责任心不强或水电工勤不到位而导致的低级过失;无疑会加强对职工的医学技术能力培训,提高他们的医疗技术能力来减少技术漏洞而导致的复杂争讼。

    1.中医院应杜绝尚未意识到却又极其危险的一些医疗行为。

    由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中医院防止医疗事故出现,在管理上首先要做到的是杜绝危险性极大的某些医疗行为,这些行为过去不被重视,甚至是当作一种荣耀在进行。譬如,上了年纪的老中医一直是中医院的骄傲,社会对中医的关注也多集中在老中医身上,因为中医诊治手段的高明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医对生命的体验程度的深浅,老中医在这方面无疑比年轻医生深厚得多。另一方面,上了年纪的老中医由于过去长期生活在法治观念相对淡漠的状态,他们的群体法律意识又往往比年轻医生薄弱,加上中医自古以来讲究“师授徒承”的学术血缘关系,中医院对老中医的管理处于一种想管又不敢管的放任状态。有的老中医经常带着专家权威头衔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参加一些学术会议,并在会议期间接受病人邀请开诊。其实,开会是荣耀,开诊却是危险的医疗行为。因为根据民事法律“表见代理”的规定,此老中医的执业身份仍是其所在医院的医生,如果国内对其不适宜退休规定,这种身份更加无疑,那么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国外原告可以在其本国直接起诉老中医所在的医院,还可能适用赔偿极高的原告国的法律。医疗行为本来就是风险性极高的行为,实施医疗行为应在熟悉的法律环境中进行,在陌生的法律环境里实施这种高风险行为,极可能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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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医院应积极利用国际惯例,整合社会金融力量,创新自我保护手段。

    加入WTO,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将对外开放,在所有法律争讼中,只有生命争讼的标准是无法估量的,因为生命无价。众多的法律精英必然涉足或挖掘生命争讼领域,从而使医院的对立方更加强大,加剧医方败诉的风险。对于医疗行为的风险,国内已有保险公司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国外在这方面开展的更多,但因保险赔偿与保险金额成正比,如果缴付了高额的保险金额,医院却并没有发生预案中的事故,也是很不划算的。又由于生命无价,无论缴多少保险金额也覆盖不了生命的价码。这种捉襟见肘、水涨船高的做法,迫使中医院去创造新的自我保护方式。

    欧洲海洋国家运用国际惯例创制“船东互保协会”来弥补法津不足的成功范例,对我们中医院应该有启发。

    “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之间自愿组成的保护组织,承保一般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的风险,其不以赢利为目的,资金自筹,利益与船东一致,赔偿责任无限,赔偿按比例分摊,这五大原则区别于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于投保、利益与船东对立、有限赔偿、无分摊规定的五大原则,作为国际惯例,目前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现全世界有约95%的商船参加了船东互保协会。

    WTO带给我们法律观念上最大的冲击,是它对国际惯例的推崇。在一些法律还不足以覆盖的领域,只要一种做法是由几家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实体牵头,并在实务中得到长期、反复和经常的使用,一旦当事双方一致同意使用此做法,此做法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我们的中医学及其诊治技术在华人文化覆盖并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口占全世界人口将近一半,为什么我们只把做法局限于寻求以西医为代表的现代科技的承认,而不利用WTO提供给我们的法律空间,形成自己的惯例,让别人也来适应我们呢?

    对法律感兴趣的人有两种:一是制订法律的人,二是使用法律的人。中医院面对纷至沓来的诉讼战,应该好好研究法律,自己不懂不要紧,重要的是要紧紧抱住法律的大腿,因为中医院太需要使用法律了。, 百拇医药(彭 力 杨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