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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严禁私人诊所收治结核病人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4日
     本报讯 昨日市卫生局作出决定,对结核病防治实行归口管理,严禁私人诊所收治结核病人。

    决定要求在全市建立结核病防控网络,肺结核病按法定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其在发现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于12小时内、农村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并做好疫情登记。肺结核病人无论其是否有本地户口,一律按患者现住址进行统计和管理。实行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医生转诊责任制。需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实行指定医院集中收治,碑林、雁塔、莲湖、新城、未央、灞桥、长安区的结核病人由市结核医院收治,其他区县要指定辖区内一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收治任务。市结核病医院为我市收治结核病的指定医院。未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而开展结核病治疗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治疗肺结核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加强医疗保健的转诊工作,以保证对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各区县卫生防疫机构要对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登记、体检、X光线胸透等筛选病人和传染源,建立病人和传染源病案,填写统一表册,并给予直接管理或一周内通过基层卫生保健组织落实全程督导和强化期督导,不允许出现不管理而自行服药的病人。卫生监督机构将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结核病人的转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个人诊所不得收治结核病人,发现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转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来源:[西安晚报], http://www.100md.com(吕华 宁敏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