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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12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6期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应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

    本报讯 为规范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管理,适应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农民医疗卫生保健需求不断提高的需要,卫生部近日发布了《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要求:1.全国乡镇卫生院在职卫技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护理、药剂、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要接受基础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及全科医学知识培训。

    2.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要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为期一年的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

    3.在职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应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在职培训实行学分制,每人每年应达到20学分。学分授予的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http://www.100md.com(田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