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代表专程飞抵南京再说“龙胆泻肝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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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6日
“市场留存量正在统计”
昨天下午,宛西制药南阳张仲景制药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的袁先生专程飞抵南京,并和南京分公司李经理一同赶至快报,一来表达对快报监督报道的谢意,二来再次表明该公司在龙胆泻肝丸事件中的立场。
袁先生说:“公司十分重视快报的报道,而且也很想通过快报告知消费者,凡是含有关木通成分的龙胆泻肝丸我们一律无条件收回。”据他介绍,该公司2002年10月便在相关的报道中看到了关于“关木通”肾毒性的争议,而且也不断有消费者看到报道后打电话到公司询问相关事宜,因此从2002年12月31日起,公司便正式停止生产龙胆泻肝丸,目前市场上留存的基本上都是此前的产品。在2003年4月份国家药监局的通知下发以后,公司便通过商业销售网络回收龙胆泻肝丸,一些大的连锁药店、医院基本上回收得比较彻底,但是一些小的零售药店因为进货渠道和经营者的意识等问题,还有少量产品在流通。目前,南京市场上收回的约有4000袋。
, 百拇医药 “由于针对终端用户的收回比较麻烦,我们也希望尚有龙胆泻肝丸留存的零售药店能主动和我们联系。”袁先生说,该公司已开始对龙胆泻肝丸产品的总产量、销售量以及回收量进行统计,以便测算出市场上的留存量,届时会向快报通报。
【读者三问】
>>>>质疑一
“肾损害药为何还能通过审查?”
在被证明含有肾毒性成分之后,龙胆泻肝丸在各方面的“完备”让人不得不生出惊叹:配方完全符合药典、全国多家制药企业都在生产、有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批文号、多年的老药“美誉度”很高……惊叹过后你便不得不问:肾损害药是如何取得这些“完备”的?
对此,龙胆泻肝丸生产厂家之一的南阳张仲景制药有限公司的解释颇具代表性。该公司客服部袁先生说:“一般发现一种药品的副作用需要5年时间,可是在国家1995年、2002年的药典中均有相同的龙胆泻肝丸的配方。如果我们不按照药典的配方自行更改其中的某种成分,那么既通不过国家药监局的审查,也拿不到批准文号,即使生产出来了也会被按照‘假药’论处。”袁先生认为,国家药典委员会肩负决定某种药品是否应该生产、能否生产的重任,在龙胆泻肝丸的配方中显然负有责任。
, 百拇医药
另外,龙胆泻肝丸的肾毒性是临床中发现的,用该药对白鼠做试验也是发现其肾毒性之后的事情,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既然相关的试验并不难,那么临床之前为何不进行严格试验呢?
>>>>质疑二
“谁该对我们的肾负责?”
如果说小剂量服用龙胆泻肝丸且未受到明显肾损害的消费者应该庆幸的话,那么已经因为该药受到了肾损害的消费者该怎么办?他们有权利追讨自身权益吗?谁该对他们的“肾”负责?
南阳张仲景制药有限公司的袁先生在听到记者这个问题后思考了一下:“产生肾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真的是因为龙胆泻肝丸,那么厂家其实也是有苦难言。因为这个药既是合法生产的也是经过检验合格的,可是站在社会道义的立场上,厂家也可以承担一部分责任。另外,医院、药典等如果没有尽到指导和告知义务,也都应该负起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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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居苏生则认为厂家的说法有推脱责任的嫌疑,他说:“消费者如果得到了医院的鉴定,确认是因为龙胆泻肝丸引发的肾损害,那么完全可以追究厂家的责任。”在国家药监部门明确该药具有肾损害性以后,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厂家应该第一时间而且确确实实地将产品收回工作做到位,而事实上是一年后市场上还有产品在流通,这个责任厂家是推卸不了的。“如果消费者和厂家无法就此达成协调意见,完全可以通过消协或者是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质疑三
“政府为何不发强制收回令?”
在收集了全国大量有关龙胆泻肝丸肾毒性的病例后,国家药监局下发了一则要求“将龙胆泻肝丸严格按处方药管理”的通知,说白了,该药仍可以继续销售,但是得加强“管理”。从北京中日友好医院肾内科1998年10月收治因服用龙胆泻肝丸而发病的患者至今,已有6个年头,其间各医院的此类病人“不断涌现”,可是至今仍未听到国家药监部门明确的“禁销”或“收回”的强制措施,个中原因何在呢?有人分析说,一旦“禁销”或强制“收回”,相关的产销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可是,在千千万万用药者的健康和生命面前,强调“经济利益”还有意义吗?
对龙胆泻肝丸事件,快报将予以追踪。
来源:[现代快报], 百拇医药(郑春平)
昨天下午,宛西制药南阳张仲景制药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的袁先生专程飞抵南京,并和南京分公司李经理一同赶至快报,一来表达对快报监督报道的谢意,二来再次表明该公司在龙胆泻肝丸事件中的立场。
袁先生说:“公司十分重视快报的报道,而且也很想通过快报告知消费者,凡是含有关木通成分的龙胆泻肝丸我们一律无条件收回。”据他介绍,该公司2002年10月便在相关的报道中看到了关于“关木通”肾毒性的争议,而且也不断有消费者看到报道后打电话到公司询问相关事宜,因此从2002年12月31日起,公司便正式停止生产龙胆泻肝丸,目前市场上留存的基本上都是此前的产品。在2003年4月份国家药监局的通知下发以后,公司便通过商业销售网络回收龙胆泻肝丸,一些大的连锁药店、医院基本上回收得比较彻底,但是一些小的零售药店因为进货渠道和经营者的意识等问题,还有少量产品在流通。目前,南京市场上收回的约有4000袋。
, 百拇医药 “由于针对终端用户的收回比较麻烦,我们也希望尚有龙胆泻肝丸留存的零售药店能主动和我们联系。”袁先生说,该公司已开始对龙胆泻肝丸产品的总产量、销售量以及回收量进行统计,以便测算出市场上的留存量,届时会向快报通报。
【读者三问】
>>>>质疑一
“肾损害药为何还能通过审查?”
在被证明含有肾毒性成分之后,龙胆泻肝丸在各方面的“完备”让人不得不生出惊叹:配方完全符合药典、全国多家制药企业都在生产、有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批文号、多年的老药“美誉度”很高……惊叹过后你便不得不问:肾损害药是如何取得这些“完备”的?
对此,龙胆泻肝丸生产厂家之一的南阳张仲景制药有限公司的解释颇具代表性。该公司客服部袁先生说:“一般发现一种药品的副作用需要5年时间,可是在国家1995年、2002年的药典中均有相同的龙胆泻肝丸的配方。如果我们不按照药典的配方自行更改其中的某种成分,那么既通不过国家药监局的审查,也拿不到批准文号,即使生产出来了也会被按照‘假药’论处。”袁先生认为,国家药典委员会肩负决定某种药品是否应该生产、能否生产的重任,在龙胆泻肝丸的配方中显然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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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龙胆泻肝丸的肾毒性是临床中发现的,用该药对白鼠做试验也是发现其肾毒性之后的事情,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既然相关的试验并不难,那么临床之前为何不进行严格试验呢?
>>>>质疑二
“谁该对我们的肾负责?”
如果说小剂量服用龙胆泻肝丸且未受到明显肾损害的消费者应该庆幸的话,那么已经因为该药受到了肾损害的消费者该怎么办?他们有权利追讨自身权益吗?谁该对他们的“肾”负责?
南阳张仲景制药有限公司的袁先生在听到记者这个问题后思考了一下:“产生肾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真的是因为龙胆泻肝丸,那么厂家其实也是有苦难言。因为这个药既是合法生产的也是经过检验合格的,可是站在社会道义的立场上,厂家也可以承担一部分责任。另外,医院、药典等如果没有尽到指导和告知义务,也都应该负起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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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居苏生则认为厂家的说法有推脱责任的嫌疑,他说:“消费者如果得到了医院的鉴定,确认是因为龙胆泻肝丸引发的肾损害,那么完全可以追究厂家的责任。”在国家药监部门明确该药具有肾损害性以后,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厂家应该第一时间而且确确实实地将产品收回工作做到位,而事实上是一年后市场上还有产品在流通,这个责任厂家是推卸不了的。“如果消费者和厂家无法就此达成协调意见,完全可以通过消协或者是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质疑三
“政府为何不发强制收回令?”
在收集了全国大量有关龙胆泻肝丸肾毒性的病例后,国家药监局下发了一则要求“将龙胆泻肝丸严格按处方药管理”的通知,说白了,该药仍可以继续销售,但是得加强“管理”。从北京中日友好医院肾内科1998年10月收治因服用龙胆泻肝丸而发病的患者至今,已有6个年头,其间各医院的此类病人“不断涌现”,可是至今仍未听到国家药监部门明确的“禁销”或“收回”的强制措施,个中原因何在呢?有人分析说,一旦“禁销”或强制“收回”,相关的产销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可是,在千千万万用药者的健康和生命面前,强调“经济利益”还有意义吗?
对龙胆泻肝丸事件,快报将予以追踪。
来源:[现代快报], 百拇医药(郑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