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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http://www.100md.com 2004年2月26日 《现代护理报》2004.02.26
     本报讯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正式履行“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必须经过广州、北京和上海三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检验所的通关验放。t?&v+, 百拇医药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了广州市为18个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城市,但规定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进口“到岸地”只能为广州、北京和上海三个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