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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肾移植术现状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1日 《现代护理报》 2004.03.01
     亲属活体供肾移植在国外开展较早,在肾移植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而在我国,亲属供肾移植由于受传统观念及医疗费用等的影响,致使很多大的移植中心均未将其列为常规手术。

    脑死亡供肾移植时,供者的年龄往往限制在50岁以下,但根据我国的人口生育情况来看,兄弟姐妹之间的活体供肾移植将会较少,多数亲属献肾将会是父母,而父母年龄多已超过50岁。就目前研究结果来看,年龄大于50岁的父母供肾后未出现肾功能不全或因切除一侧肾后所致的不良后果,同时受者的移植肾功能恢复良好,且未见不明原因的移植肾功能减退。这些结果可能与排斥反应少有关。

    亲属活体供肾移植由于其成功率较高,排斥反应较少,出现并发症的机会也不多,故其长期存活率明显高于脑死亡供肾移植,在脑死亡供肾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应该大力提倡。

    从“尸体肾”供体向“活体肾”供体的发展趋势,将给肾脏器官移植带来新的挑战。

    ■链接Ⅱ

    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原则已确定

    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去年11月14日在上海透露:有关器官移植立法的指导方针、立法原则等都已经基本确定,对器官移植的规范化管理和建立技术准入制度,将促进中国器官移植事业走上与国际接轨的良性、健康发展道路。

    黄洁夫表示,中国的器官移植立法既要符合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也要吻合中国的国情,要遵循自愿捐献、知情同意、自主决定、非商业化、公平公正、人文关怀和技术准入的原则。自愿捐献活体器官的,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登记手续;尸体器官捐献的,由近亲属办理登记手续;绝对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但可以支付必要的诸如器官处理和保存的服务费用。

    根据立法进程中的有关讨论,活体器官捐献者必须为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者限于亲属和婚姻关系3年以上的配偶。此外,尸体器官摘取术后进行保护遗容的处理、为器官移植捐献者和受者保密等问题也纳入了讨论范畴。

    黄洁夫强调,基于中国人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目前中国还不宜实行推定同意捐献政策,应保证死者的亲属充分知情和同意,否则不宜进行尸体器官的摘取。近年来,中国器官移植出现强劲发展势头,肾、心、肺、肝、胰等移植的数量和技术普遍提升,肝脏移植的技术已经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但是,法律法规建设和管理的滞后,在供体器官匮乏的同时,器官获取和分配中的随意和浪费现象也日益突出,由于缺乏技术准入制度,出现了无序竞争的散乱局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