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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兼职要注意法律风险
http://www.100md.com 2004年3月4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105期
     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个别医务人员未经单位批准而外出多地点行医的现象,有人称之为医生“兼职”。这类未经允许的“兼职”是个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志华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生在兼职赚取高额报酬的同时,却没有想到其背后隐藏着着巨大法律风险。

    患者应该“知情”

    根据调查了解,目前“兼职”的医生中,西医主要是拿手术刀的外科、眼科、骨科以及肿瘤、心脏等重点科室的有名医生,中医则是行医经验较丰富的年长者。“兼职”现象之所以出现,大多是因为基层医院诊疗不了或被误诊误治的病患越来越多,这些患者长期被病痛所困扰,他们对普通诊疗已经或多或少地失去了信心,而对“名医”则寄予极大的希望,甚至演化成为一种精神依赖,因此,在求医的过程中往往不惜成本。但是,病人对适应市场需求应运而生的兼职医生却知之甚少,在医生面前,他们无疑是一个需要社会关注和保护的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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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医院打出专家招牌的时候,病家如何辨别谁是货真价实的专家?

    陈志华认为,作为患者在接受兼职医生的服务时,首先要对医生的专业背景和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医院也有义务告知患者“兼职”医生的基本情况。此外,患者还要对聘请专家的医院是否有相应的医护能力有所了解。他说,有的基层医院请来专家做的手术很成功,然而手术只是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医院的术前检查、术后护理跟不上,也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患者还是应该选择与兼职大专家的技术水平相匹配的医院就医。据有关调查表明,近年来,全国10%以上的医疗事故是由医务人员“兼职”造成的。

    医生要有法律风险意识

    “目前的法律环境,并不利于医生兼职。”陈志华告诉记者。医生兼职的经济收益越大,法律风险也越大,医生要学会规避法律风险。目前在对医生兼职引起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有两种审理思路:一是认定为非法行医,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按人身伤害赔偿进行审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应用《刑法》追究兼职医生的刑事责任;二是认定为普通的医疗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医生兼职的最大法律风险来自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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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执业医师法》以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如果医师要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有位律师曾经办过这样的案例。张医生应某外地医院的邀请,为一位患者做手术,术中患者大出血,虽全力抢救,但患者还是死在了手术台上。事后,家属向当地公安部门控告,公安部门以非法行医罪将该医生逮捕。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医师应按其《医师执业证书》上注明的执业地点行医。尽管该医生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其应在注册登记的执业地点行医,而没有在外地医院行医的资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该医生在外地医院行医视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构成非法行医。最后,法院认定该医生非法行医罪成立。

     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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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医生兼职现象如何管理,卫生管理部门认为,私自外出行医、高价收费的现象由来已久,但由于其自由性、隐蔽性都很强,院方很难取证,因而如果不出大问题,也奈何不得。所以兼职已成为各大医院领导深感头疼的一大难题。这种做法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影响了医院的经济收入。同时,一些医生为此放松了对教学科研的要求,给本单位年轻医务人员也带来了不良影响。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医疗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方式,聘任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这就是说,医生可以兼职,但是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取得合法的手续。

    据陈志华介绍,《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只明确指出以下情况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6月出台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提出,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陈志华认为,医生私下兼职很难归类到以上的情况中,但是患者又有需求,那么如何规范多地点行医的兼职行为呢?有的地区采取对医生进行备案制度,但是备案和审批不是一回事,备案只表明通知了当地有该医生在此地,并不意味着该医生取得当地执业资格,所以这样的做法也不规范。《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提到,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但是目前这一规定还没有出台。作为法律界人士,陈志华认为,立法部门应尽快对此进行相关立法,从而使医患双方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 百拇医药(熊昌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