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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87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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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变更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审批机关的通知》。《通知》指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变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海关根据《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上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逾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