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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8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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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起草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认真修改,并将修改意见于2002年9月10日前报我司药品经营监督处。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以及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年检、变更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年检、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