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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临床研究早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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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上市后临床研究,在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审批办法》中有着具体规定。《办法》第十二条中将新药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Ⅳ期临床试验即新药上市后监测,指"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考察疗效不良反应"。对于Ⅳ期临床试验,《办法》并不要求必须在SDA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负责和承担单位,但要求符合SDA《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法律只规定基本的原则与框架,具体的Ⅳ期临床实际操作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与实践经验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