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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物价局补充通知了双氯芬酸钠、干扰素a-2b、环孢素A、癸酸氟哌啶醇四种药品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即日起,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之前,凡在本市销售这四种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医疗机构销售这四种药品时,其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物价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对于已按通用名公布过最高零售价药品中未列剂型规格的,未经物价局审定的价格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否则,按擅自定价处理。
即日起,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之前,凡在本市销售这四种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医疗机构销售这四种药品时,其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物价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对于已按通用名公布过最高零售价药品中未列剂型规格的,未经物价局审定的价格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否则,按擅自定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