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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8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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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4号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局长:郑筱萸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