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规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中的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一部新的行政法规已实施1年,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条例》过程中,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往往会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产生行政争议,从而引起卫生行政部门被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为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医政管理人员的抗风险能力,本文在对产生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因素予以论述的基础上,提出规避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应对措施。
1 产生行政复议和诉讼因素
1.1 主体因素 按照《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事故申请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查,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当事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其主体应该是当地具有法人主体的卫生行政主管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和送达文书都应加盖具有主体资格的印章。然而,已有申请当事人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会以加盖印章不具行政主体法律效力的理由,向当地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行政法庭提起诉讼,主张请求撤消不予受理决定。产生此类被动情况的原由,一是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为落实《条例》规定仓促组建了诸如处理办公室或医疗纠纷接待中心等,并要求使用统一印章。二是接待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政管理人员,都为辖区内的医务人员或医院管理者,尽管他们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处理医疗纠纷能力,但涉及到行政法律问题,可以说是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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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时限因素 《条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鉴于以上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查实发生在1年内的争议,同意受理后不会产生行政复议和诉讼,但对于受到损害和提起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时间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就有难度。如果超过了受理时限,可申请人曾经因身体损害与医院发生争议,或者期间为解决争议信访和上访,同时能提供相应1年内证据,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受理不会产生来自争议相对方医院的质疑。反之,如果申请人提供不出曾经最近一次提起解决争议是1年内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予以立案受理,申请相对方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大都为超过受理时限,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后,来自患者或家属无谓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1.3 审核程序因素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卫生行政部门这一监督职能,不仅能够保障鉴定程序的公正、公开、合法,而且也维护了申请当事人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论的程序作了严格例行的审核,但当事人接到非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时,往往会将医患矛盾转嫁成为行政争议。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理由是诉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核鉴定结论中,违反了审核程序,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撤消原有审核结论,重新组织鉴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申请当事人费了许多周折、交了鉴定费,结果让医院胜诉;力求心态平衡,利用行政复议法和诉讼法赋予公民的权益,争取得到重新鉴定的机会。另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核鉴定结论时,其内容材料符合鉴定程序,可实际鉴定确有违反程序事实,表现在鉴定的专家该到的未到,鉴定专家为复数,而移送的鉴定材料却有缺席专家的签名。此类情形当事人请求行政复议和诉讼有其正当理由,在事实情况属实前提下,卫生行政部门败诉,被判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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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避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应对措施
2.1 提高医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条例》赋予职能,是医疗卫生行业法制化进程的具体实践。这一进程的实践效果,一定会有利于医患矛盾的解决,有利于医疗机构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稳定。但就目前来讲,提高医政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规避《条例》实施中行政复议和诉讼,应该成为当务之急。提高医政管理人员水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创造和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和条件,重点是医政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熟悉和掌握。同时,作为承担实施《条例》职能的医政管理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把自己培养成既懂医学专业业务又懂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规避执业风险。
2.2 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理程序 在提高医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的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始终把承担政府职能、规范运作、依法行政的理念融入到医疗事故争议个案的处理中。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理程序,有助于提高医政管理工作绩效,同时也有助于避免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依据《条例》内容,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各个环节中应该重点关注。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理程序内容有2项:第1项是受理前的审查,依次的程序是:(1)申请人的资格;(2)争议的目的和内容;(3)时限问题;(4)有无明确相对方;(5)是否已协商解决或上诉法院;(6)医疗机构的管辖。第2项是鉴定结论审核,依次程序是:(1)鉴定专家的资格;(2)专业的类型;(3)抽取专家的方法和程序;(4)鉴定会的程序;(5)参加鉴定专家的人数;(6)鉴定结论的表述;(7)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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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增加信念的交流和沟通 增加信念的交流和沟通,是实施《条例》过程中规避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有效途径,其主要有:一是与申请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重点是提供申请鉴定程序上的咨询和重视注意告知义务。二是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的交流和沟通,重点是在鉴定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被诉隐患问题进行沟通化解。三是与上一级具有复议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的交流沟通,重点是请示对某特殊个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问题,必须时可以邀请前来共同决定。四是与上一级和同一级同行的卫生行政部门交流和沟通,重点形式可以为经常性联席会议,内容为办案的经验和教训、涉及法律方面的处理程序和文书。
作者单位:200135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编辑 晓 亮), 百拇医药(王学群)
1 产生行政复议和诉讼因素
1.1 主体因素 按照《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医疗事故申请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查,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当事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其主体应该是当地具有法人主体的卫生行政主管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和送达文书都应加盖具有主体资格的印章。然而,已有申请当事人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会以加盖印章不具行政主体法律效力的理由,向当地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行政法庭提起诉讼,主张请求撤消不予受理决定。产生此类被动情况的原由,一是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为落实《条例》规定仓促组建了诸如处理办公室或医疗纠纷接待中心等,并要求使用统一印章。二是接待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政管理人员,都为辖区内的医务人员或医院管理者,尽管他们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和处理医疗纠纷能力,但涉及到行政法律问题,可以说是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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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时限因素 《条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鉴于以上内容,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查实发生在1年内的争议,同意受理后不会产生行政复议和诉讼,但对于受到损害和提起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时间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就有难度。如果超过了受理时限,可申请人曾经因身体损害与医院发生争议,或者期间为解决争议信访和上访,同时能提供相应1年内证据,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受理不会产生来自争议相对方医院的质疑。反之,如果申请人提供不出曾经最近一次提起解决争议是1年内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予以立案受理,申请相对方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会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大都为超过受理时限,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后,来自患者或家属无谓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1.3 审核程序因素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卫生行政部门这一监督职能,不仅能够保障鉴定程序的公正、公开、合法,而且也维护了申请当事人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论的程序作了严格例行的审核,但当事人接到非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时,往往会将医患矛盾转嫁成为行政争议。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理由是诉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核鉴定结论中,违反了审核程序,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撤消原有审核结论,重新组织鉴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申请当事人费了许多周折、交了鉴定费,结果让医院胜诉;力求心态平衡,利用行政复议法和诉讼法赋予公民的权益,争取得到重新鉴定的机会。另一方面,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核鉴定结论时,其内容材料符合鉴定程序,可实际鉴定确有违反程序事实,表现在鉴定的专家该到的未到,鉴定专家为复数,而移送的鉴定材料却有缺席专家的签名。此类情形当事人请求行政复议和诉讼有其正当理由,在事实情况属实前提下,卫生行政部门败诉,被判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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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避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应对措施
2.1 提高医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水平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条例》赋予职能,是医疗卫生行业法制化进程的具体实践。这一进程的实践效果,一定会有利于医患矛盾的解决,有利于医疗机构的安全运行和社会的稳定。但就目前来讲,提高医政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规避《条例》实施中行政复议和诉讼,应该成为当务之急。提高医政管理人员水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创造和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和条件,重点是医政法律法规方面知识的熟悉和掌握。同时,作为承担实施《条例》职能的医政管理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把自己培养成既懂医学专业业务又懂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规避执业风险。
2.2 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理程序 在提高医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的基础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始终把承担政府职能、规范运作、依法行政的理念融入到医疗事故争议个案的处理中。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理程序,有助于提高医政管理工作绩效,同时也有助于避免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依据《条例》内容,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各个环节中应该重点关注。建立规范的行政处理程序内容有2项:第1项是受理前的审查,依次的程序是:(1)申请人的资格;(2)争议的目的和内容;(3)时限问题;(4)有无明确相对方;(5)是否已协商解决或上诉法院;(6)医疗机构的管辖。第2项是鉴定结论审核,依次程序是:(1)鉴定专家的资格;(2)专业的类型;(3)抽取专家的方法和程序;(4)鉴定会的程序;(5)参加鉴定专家的人数;(6)鉴定结论的表述;(7)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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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增加信念的交流和沟通 增加信念的交流和沟通,是实施《条例》过程中规避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有效途径,其主要有:一是与申请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重点是提供申请鉴定程序上的咨询和重视注意告知义务。二是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的交流和沟通,重点是在鉴定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被诉隐患问题进行沟通化解。三是与上一级具有复议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的交流沟通,重点是请示对某特殊个案的处理原则和法律问题,必须时可以邀请前来共同决定。四是与上一级和同一级同行的卫生行政部门交流和沟通,重点形式可以为经常性联席会议,内容为办案的经验和教训、涉及法律方面的处理程序和文书。
作者单位:200135上海市浦东新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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