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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SARS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http://www.100md.com 《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2003年第1期
     一次偶发事件常常让历史转弯,SARS或许不足以构成一个拐点,但无疑将在史册中流下印记。作为抗击SARS一线医院的管理工作者,深深感觉到SARS防治中涉及的许多问题,如强制医疗关系、危机处理机制、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及行政法的国际化等,都是法律方面的问题,研究这些相关法律问题,有助于建立突发事件危机处理机制,保障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加民族的应变力和内聚力。

    1 强制医疗关系的适用分析

    强制医疗关系是医患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基于全民健康利益的要求,对某些疾病的患者赋予强制接受诊疗的义务,对于医疗机构则相应地课以强制提供治疗服务的义务,从而形成强制医疗关系。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诊疗或检查等措施,目的是为了控制传染病的流行,确保大众的健康。

    鉴于SARS传染性极强,严重威胁着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SARS的防治工作,卫生部将SARS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规定各地要加强SARS的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疫情;对SARS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采取强制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遵从强制医疗关系,加强与教育、公安、铁道、交通、农业、检疫、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防治工作。在SARS防治中所体现的强制医疗关系,并由此而建立的强制医疗制度,更加丰富了传染病防治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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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医疗关系保证了患者在患法定传染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不会因费用问题而延误救治,但使患者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受到限制,患方的知情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强制医疗关系使医方可依法享有强制治疗的权限,享有说明义务的免除,而且在强制诊治的过程中,享有更大的主导权,但使得医方医疗费用支付请求权受到限制,加大了医方的医疗负担和医疗开支。不管怎样,对某些严重威胁全民健康的疾病,严格遵从强制医疗关系,实行强制医疗制度,对个人、对社会都是利大于弊,于个人可以使患方及时得到医疗救治;于社会,可以使全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保障。

    2 危机体系的建立及危机管理的实行

    针对SARS的流行,政府提出了“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以应对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不可抵抗的风险。重大的危机事件是随机发生的,就我们所知,有石油危机、战争危机、金融危机、财政危机、自然灾害如地震造成的危机,再加上如SARS这样的传染病带来的危机。中国有幸避开了亚洲金融危机的直接损害,却成了这次SARS危机的重灾区。对SARS事件来说,不确定性的影响大大高于事件本身的影响,SARS对人们心理的间接影响,对人们信心的影响不可小视,特别是对政府的公信力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是一个更大的考验。因为政府的效能不仅表现在平时的办事效率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危机时期的处理上,即表现在能否采取恰当而坚决的措施,迅速摆脱危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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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机事件的特征就在于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危机管理成败也取决于快速反应能力和随机处理能力。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危机管理体制,平时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训练,危机发生以后能够临危不乱,应对自如,把损失减少到最小。一个反应迅速、运行良好的危机处理机制,首先要有危机预警机制,这其中,要求社会每个人员对危机有清晰的认识,对危机感受敏锐,可以在危机前兆阶段就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要辅以良好的技术手段,建立公共信息监测网,这是一个常备机制。其次,要做好危机来临前的防范化解工作,或者推迟其发生,以便做出更充分的准备或者分散和阻滞其冲击。再次,是危机处理机制,关键是要消除危机产生的恐慌情绪,减少危机中的从众效应,控制和防止危机的扩大和扩散。为此,危机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决策和指挥系统,信息传输和处理系统,物资准备和调度系统,人员培训和技术储备系统,并先行开展反危机的理论研究,经验学习和各种应急方案设计等。这样才能有备无患,立于不败之地。

    3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行政法的国际化

, 百拇医药     在全球化条件下和信息化世界里,一个局部性危机,就可能演化为全球危机,SARS就是一个全球的公共卫生危机。我们虽然近年来开始重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但由于缺乏具体法律的支持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合,以致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无法得到确切可靠的有关SARS的疫情消息,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最初遏止疫情蔓延的时机。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避免偶发重大事件,在任何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最初时间,应该使有关信息通过政府依法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SARS是跨国界的传染病,不但是中国的灾害,也是人类的灾害,是一种全球性的公共卫生危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抗击SARS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和任务,传统行政法被认为是国内公法的一部分,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通常是限制在国界里边的,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类只有借助联合行动,才能赢得对付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瘟疫流行等共同性问题,中国行政法(包括卫生行政法)的河流正在流向世界行政法(包括世界卫生行政法)的海洋,并将为世界卫生事业及其规范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这次SARS事件本身已经深深触及了即存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问题,正如文章所探讨的强制医疗关系的适用、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及行政法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以寻求更有意义的对现实问 题的解决方案。

    作者单位:510080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编辑 景天), 百拇医药(丁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