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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9730
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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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871219

    【实施日期】 87121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职称与职务

    【题注】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劳动人事 厅、局(劳动局、人事局),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各人民团体: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 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 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 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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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 。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 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 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技术复杂工种中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 、聘任。 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区、有关部 门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必须精心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

    二、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 发试行的《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 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医疗器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复杂的工种中 实行。目前,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级以上(按初中高分级达到高级)的工种中实 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三、技师的名称

    (一)从事化学药品生产的,按化学合成制药、抗生素制药、药物制剂三大类 专业,分别称化学合成制药技师、抗生素制药技师、药物制剂技师。以上三类外的 专业,可在技师前冠以专业或工种名称,如药用玻璃技师、保全工中的管工技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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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医疗器械制造的,在技师前冠以专业工种名称,例如:医械电镀技 师、X线机检验技师等。

    (三)从事中成药生产的称中成药制药技师,从事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称中药 饮片炮制技师。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医药 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但在行业内部,应根据单位和工种的性质、特点、 类型及不同情况,可调剂使用。

    五、被聘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 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 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六、被聘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医药行业内,属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实行技 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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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指导下, 由医药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 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 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由国家医药管理局 负责,也可委托地方医药管理部门负责。

    九、关于技师的考核、评审,各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 技师任职条件严格进行,并将任职条件具体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国家医 药管理局审定后执行。

    十、对长期从事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作的,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的老工人,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的考核,重点放在实际操作技能和解 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

    十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和以上意见,结合实际情况, 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