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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972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徒出师的中医药人员和“西学中”人员职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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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徒出师的中医药人员和“西学中”人员职 称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30803

    【实施日期】 830803

    【题注】 通知

    我部1980年4月颁发的《关于中医药人员定职晋升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试行)》和《关于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的培养使用和晋升的规定(试行)》,各地 在三年多的试行中,解决了一部分中医药和“西学中”人员的职称。由于中医药人 员情况比较复杂,《规定》中对有些问题尚不够明确,各地在执行中还有一些实际 问题,难以解决。为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做好中医药和“西学中”人员的 定职晋升工作,现就各地反映的几个主要问题,作补充规定,通知知下。望各地接 到通知后,集中一段时间,组织一定力量,由一位厅、局长亲自抓,力争在年底以 前解决好这个问题。
, 百拇医药
    一、学徒出师的中医药人员

    1.1966年底以前,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中医药学徒:凡属 初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药)三年者,经考试合格,从出师试用一年期满即可定为 中医(药)士;初中毕业学习五年者,经考试合格,从出师试用一年期满即可定为 中医(药)师;高中毕业从师学习中医四年及以上者,经考试合格,从出师试用一 年期满即可定为中医(药)师。

    2.曾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医师证书及相当资格证件 后,行医二十五年以上者,可参加副主任中医(药)师或主任中医(药)师的晋升 考核。水平达不到者,可定为主治(主管)中医(药)师。

    3.根据第1条,凡属学徒出师的中医(药)师,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十 五年以上者,可参加主治(主管)中医(药)师的晋升考核;凡属学徒出师的中医 (药)士,连续从事中医(药)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参加中医(药)师的晋升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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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六十年代初期招收的中医专科学生肄业后从师学习中医,出师后一直从事 中医(药)工作至今,可参加主治(主管)中医(药)师的晋升考核。水平达不到 者,定为中医(药)师。

    5.中医药学徒的文化程度、学习年限以及行医时间与以上各条不相符合者, 可参照上述规定,经过严格考试或考核,根据“晋升条例”标准,确定其相当的职 称。

    6.由其它中级卫生技术人员改做中医(药)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可参 加主治(主管)中医(药)师的晋升考试;十五年以上者,可参加中医(药)师的 晋升考试。

    7.由非卫生技术人员改做中医(药)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者,可参加中医( 药)师的晋升考试;八年以上者,经过考试合格,可定为中医(药)士。

    二、“西学中”人员

    1.高等西医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医药卫生工作三年以上,参加二、三年制的 离职学习中医班结业后,可参加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的晋升考核。凡二、三年制西 学中班结业后,一直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十五年和二十年者,可分别参加中西医结 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的晋升考核。

    2.高等西医院校毕业,自学中医,并一直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根据工作成 绩,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其相应的技术职称。

    3.中西医结合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考虑他们具有中、西医两种医学知 识,体现优先晋升的原则(不低于或略高于同年资西医)。 特此通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