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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399724
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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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 (试行)》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颁布日期】 810905

    【实施日期】 810905

    【题注】 通知

    一、根据今年三月全国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们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在《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中增加“主管护师”职称( 考核标准见附件一略)。各地经认真准备后,即可据此评定“主管护师”。晋升中 要注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不能搞“照顾”晋升。

    二、关于卫生技术人员职称与其它部门技术人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主任医( 药、护、技)师与教授相对应;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副教授相对应。以下 职称依次类推(详见附件)。

    三、在职称评定工作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原则,以政治思想表现 、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实际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对不同岗位、从事不同工作( 医疗和科研,中医和西医等)的技术人员,在坚持考核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有不同 的具体要求,区别对待。要正确对待论文和著作。技术人员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 著作或在实际工作中解决了医疗和技术上的问题,做出了较大贡献,都应当作为评 定职称的重要依据。防止不看实际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单以论文、著作来衡量 和确定技术职称的作法。在外文的要求上,对中医(包括少数民族医)和县以下的 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目前可不作为必备条件。要注意纠正论资排辈、压抑人才的现 象,使那些有真才实学、具备晋升条件的技术人员及时得到晋升。

    四、晋升工作要加强党的领导,征求群众意见,在学术考核和评定方面要尊重 和依靠专家,充分发挥学术(考评)委员会的作用。

    五、对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和晋升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应 及时向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提供情况,共同研究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条例的意见和措 施,搞好卫生技术队伍的建设。 各地要注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做好晋升工作,更好地 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附:技术职称对应关系表

    系 列

    技 术 职 称 对 应 关 系

    卫生技术人员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管)医师

    医 师

    医 士

    主任药师

    副主任药师

    主管药师

    药 师

    药 士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 师

    护 士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 师

    技 士

    教 学人 员

    教 授

    副教授

    讲 师

    助 教

    工程技术人员

    高级工程师

    工 程 师

    助理工程师

    技术员,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