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的实施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80-6115(2003)12-1141-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知情同意的意义在于尊重患者的权利,遵循科学的原则,体现医患关系的平等特性 [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很好地重视和运用告知,减少医疗争议,既保护患者的利益,也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 转变观念是实现知情同意的前提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至少应从两方面认识知情同意的重要性,一是告知是法定义务;二是通过告知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我保护。医务人员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告知后,患者或家属的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回答是要看指的是什么方面的法律效力。如果指的是能否具有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效力,回答是否定的,不会因为已经告知取得了患者或家属同意而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出现损害后果仍需判断是否存在过错。但如果指是否具有实现知情同意的证据的效力,回答是肯定的。取得了患者或者家属的签字,可以证明医务人员已尽告知义务,尊重了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可以证明患者或家属在了解了医疗风险的前提下仍同意或要求接受该项医疗服务。
, 百拇医药
2 告知的内容
由于医学科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已经成为巨大产业,患者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使得医疗服务中患者的知情同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别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实验性医疗、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尸检等问题是法定要求告知的。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还包括医保等政策,患者应当了解的医院管理规定,如医疗管理制度、作息制度、安全保卫、医疗价格、费用交纳,以及医疗费用使用的情况,例如一日清单等。要使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首先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身知情和熟悉各个方面的信息,如:日新月异的医学知识的新进展,不断出台和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以及与医疗工作有关的其他信息。
3 告知的主体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告知义务的主体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体落实医疗行为告知义务,应贯彻“谁操作,谁告知”的基本原则。点名手术或者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操作时,被点名或被邀请的专家也应实施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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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知的对象
关于被告知的对象,也是医务人员比较困惑的问题之一。(1)不同的法律分别规定不同的告知对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同意,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被告知对象是患者作为独立的公民,对自己的健康拥有权利。患者家属只有在患者不能正确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的时侯,才能代理患者。(2)谁对自己的健康拥有权利:患者行使有关的权利。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发生的,而不是与患者的家属发生的。因此,告知的对象原则上应为患者,需要实施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告知的对象可由患者家属代理,但应有必要的手续或者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各地医疗机构采取的患者授权家属代行知情同意的做法,以及由患者家属书面申请对患者实施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做法,值得参考。
5 告知的方法
, http://www.100md.com
根据不同的告知内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采取不同的告知形式和方法,但应注意尽量保存相关的证据。例如,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可以采取公示的方法告知,告知内容可以拍照并存档备查;医院制度和费用规定等,可以用住院须知等通知的方法告知,要求患者或家属签收作为告知证据;涉及个体的重大医疗行为和其他风险较大的医疗行为,必须书面告知,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在患者或家属拒不签字同意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能实施积极的医疗行为或者尸检,同时需作出记录并由医务人员2人以上签字予以证明。
参考文献
1 王凯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459-462.
(收稿日期:2003-07-29)
作者单位:214002江苏省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编 辑 于少伟), 百拇医药(张永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知情同意的意义在于尊重患者的权利,遵循科学的原则,体现医患关系的平等特性 [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很好地重视和运用告知,减少医疗争议,既保护患者的利益,也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 转变观念是实现知情同意的前提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至少应从两方面认识知情同意的重要性,一是告知是法定义务;二是通过告知实现一定程度的自我保护。医务人员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告知后,患者或家属的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回答是要看指的是什么方面的法律效力。如果指的是能否具有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效力,回答是否定的,不会因为已经告知取得了患者或家属同意而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出现损害后果仍需判断是否存在过错。但如果指是否具有实现知情同意的证据的效力,回答是肯定的。取得了患者或者家属的签字,可以证明医务人员已尽告知义务,尊重了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可以证明患者或家属在了解了医疗风险的前提下仍同意或要求接受该项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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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知的内容
由于医学科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已经成为巨大产业,患者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使得医疗服务中患者的知情同意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别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实验性医疗、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尸检等问题是法定要求告知的。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还包括医保等政策,患者应当了解的医院管理规定,如医疗管理制度、作息制度、安全保卫、医疗价格、费用交纳,以及医疗费用使用的情况,例如一日清单等。要使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首先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身知情和熟悉各个方面的信息,如:日新月异的医学知识的新进展,不断出台和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以及与医疗工作有关的其他信息。
3 告知的主体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告知义务的主体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体落实医疗行为告知义务,应贯彻“谁操作,谁告知”的基本原则。点名手术或者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操作时,被点名或被邀请的专家也应实施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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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知的对象
关于被告知的对象,也是医务人员比较困惑的问题之一。(1)不同的法律分别规定不同的告知对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应当征得患者同意,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的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被告知对象是患者作为独立的公民,对自己的健康拥有权利。患者家属只有在患者不能正确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的时侯,才能代理患者。(2)谁对自己的健康拥有权利:患者行使有关的权利。医患关系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发生的,而不是与患者的家属发生的。因此,告知的对象原则上应为患者,需要实施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告知的对象可由患者家属代理,但应有必要的手续或者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各地医疗机构采取的患者授权家属代行知情同意的做法,以及由患者家属书面申请对患者实施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做法,值得参考。
5 告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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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告知内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采取不同的告知形式和方法,但应注意尽量保存相关的证据。例如,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可以采取公示的方法告知,告知内容可以拍照并存档备查;医院制度和费用规定等,可以用住院须知等通知的方法告知,要求患者或家属签收作为告知证据;涉及个体的重大医疗行为和其他风险较大的医疗行为,必须书面告知,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同意。在患者或家属拒不签字同意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能实施积极的医疗行为或者尸检,同时需作出记录并由医务人员2人以上签字予以证明。
参考文献
1 王凯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18:459-462.
(收稿日期:2003-07-29)
作者单位:214002江苏省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编 辑 于少伟), 百拇医药(张永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