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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05202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04年5月24日
     为依法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管,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2004年5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65号),对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和饭店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经营许可监督管理作出如下通知: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上述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按法定程序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和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销售药品。

    凡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要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要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部署开展清查整治,依法加强对在上述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未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以及其他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200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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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依法加强对机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