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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19879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实施
http://www.100md.com 2004年6月17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16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并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的,如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等等,都将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将被罚款。

    《办法》还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办法》提出,医疗卫生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或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也将被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经营许可证件)。同时还就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等作了相关处罚规定。, 百拇医药(熊昌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