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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74334
http://www.100md.com 2004年7月2日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1日电患者到医院就诊时,有被充分告知的权利,否则出现医疗事故,医院要进行赔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医院未充分告知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尹女士医药、误工、交通、复印等费用共计3750元。

    2001年1月8日,尹女士因摔伤到某医院就诊,2月9日到医院拆石膏,发现骨折畸形愈合,才知道半个月前就应更换石膏,但1月11日复查时大夫对此只字未提,只告知复位很好。4月13日医院确认骨折有轻度畸形,部分活动受限。

    2003年11月,尹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认为这一结果是医院未告知及时复查、没有在半个月内更换石膏造成的。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误工、精神损失、交通、鉴定、复印、鉴定人员出庭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医院则认为对尹女士的诊治符合国内通行的骨科治疗原则,没有过错;尹女士目前的状况是自身原因造成,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应尹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鉴定。鉴定认为:医院未充分告知尹女士及时复查的必要性,导致未及时发现骨折端移位,存在医疗缺陷,增加了尹女士的痛苦及治疗负担,但与其目前遗留功能障碍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今年4月判决医院退还尹女士医疗费560余元,对此尹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存在医疗缺陷,应承担相应损害后果。尹女士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鉴定结论指出该医疗缺陷与尹女士目前遗留功能障碍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尹女士的功能障碍与自身摔伤程度有关。尹女士坚持要求医院赔偿全部损失,证据不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完) (吴杰、李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