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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44435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408例分析
http://www.100md.com 《中华中西医杂志》 2004年第4期
     【摘要】 目的 精神疾病患者在刑事案件中作案情况。方法 运用分类统计对308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在人口学资料以及诊断、责任能力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对患病组、无病组进行比较。结果 男性作案均远多于女性,以无业人员及普通劳务工为多,带有暴力性质的犯罪案例占绝大多数;精神疾病诊断以精神分裂症比例最高,无精神病或者伪装精神病的比例高达30.5%。结论 需要提供就业率以及加强对精神分裂症等病症患者的监护治疗,以减少精神疾病患者暴力犯罪;需要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提高鉴定质量,以免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必须依据医学以及法学两个要件来判定法律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更切合实际办案工作的需求。

    关键词 精神医学 司法鉴定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06-8106(2004)04-0326-03

    为了进一步了解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患者作案的有关情况,对408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件进行分析,现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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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来自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自1999~2003年间接受委托的精神医学鉴定408例,委托单位主要集中在深圳市的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也有珠海等周边城市的小量案例。全部案例共408例,其中有56例涉及民事案件,其余的352例均属于刑事案件;在其中又有44例的被鉴定人为受害者,其他308例的被鉴定人为作案主体。

    1.2 方法 对308例案件作回顾,从涉案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组成情况以及被鉴定人最终的鉴定诊断意见以及判定的法律能力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并设定被鉴定人患有精神障碍的案例为患病组,被鉴定人无精神病或伪装精神病的案例为无病组,对两组之间进行对照研究(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是广东省三厅二院认可的鉴定机构,参加鉴定人均由在深圳市康宁医院工作、由深圳市司法局报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的人员组成)。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医学诊断时按照“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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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般资料与结果

    2.1 308例被鉴定人情况 男256例(83.1%),女52例(16.9%);平均年龄29.25岁,其中16岁以下5例(1.6%),17~29岁172例(55.8%),30~39岁92例(29.9%),40~49岁32例(10.4%),50~59岁7例(2.3%),60岁以上为0;深圳户籍38例(12.3%),非深圳户籍270例(87.7%);文盲14例(4.5%),小学文化82例(26.6%),初中112例(36.4%),高中或中专63例(20.5%),大专15例(4.9%),大学以上文化22例(7.1%);无业人员179例(58.1%),学生8例(2.6%),农民31例(10.1%),普通劳务工43例(14.0%),技术工人10例(3.2%),教师或其它技术人员6例(1.9%),干部或管理人员9例(2.9%),服务行业人员6例(1.9%),军人1例(0.3%),其他15例(4.9%)。见表1,2。

    表1 被鉴定人情况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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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案由及鉴定结果 308例中,凶杀案89例(28.9%),伤害案70例(22.7%),性犯罪案17例(5.5%),盗窃案32例(10.4%),抢劫或抢夺案48例(15.6%),其他刑事案件,包括政治、经济、纵火、吸毒、破坏财物等共52例(16.9%)。见表3。

    诊断患有精神障碍共214例(即患病组,占308例中的比例69.5%),无精神病或伪装精神病94例(即无病组,占30.5%)。在患病组当中:器质性精神障碍13例(6.1%),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8例(3.7%),精神发育迟滞13例(6.1%),精神分裂症100例(47.7%),其他精神病性障碍26例(12.1%),情感性精神障碍28例(13.1%),癔症、神 经症、心理因素相关障碍共12例(5.6%),人格障碍9例(4.2%),其他3例(1.4%)。

    308例中,应委托要求需要判定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281例(91.2%),其他法律能力鉴定27例(8.8%)。在281例当中,判定有完全责任能力135例(48.0%),部分(限定)责任能力43例(15.3%),无责任能力103例(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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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被鉴定人情况 (略)

    表3 鉴定结果 (略)

    3 讨论

    3.1 一般资料的分析 由表1、表2中可以发现,无论是患病组或者无病组,男性作案均远多于女性。在全部308例中,男性占83.1%,女性仅占16.9%。在全部的案例中,唯一的女性多于男性的,只有“受伤害”这一种类型!在两组中,涉案人员均以非深圳户口为多,占87.7%的比例,深圳户籍仅为12.3%;同时以无业以及普通劳务工为多,合占比例为72.1%,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仅为27.9%。

    上述这些情况的呈现,反映出男性可能较女性更具有冲动、侵略性以及冒险精神等,更容易外出寻找机会,而不论其手段正当与否;同时,深圳特区的经济比较发达、外来人口比例较高。有资料显示,深圳作为典型的移民城市,其中暂住人口量数倍于常住人口量。在为城市的发展带来大量劳动力的同时,民工潮也给城市的管理带来了新的难题。该外来群体一旦生计出现困难,相对于本地户籍人员,无以投靠寻求帮助,则更容易出现极端犯罪行为。有目的地、以任何形式伤害他人的极端行为称为暴力 [2] 。结果显示,在308例刑事案件中,带有暴力性质的犯罪案例占绝大多数,共256例,占83.1%。在256例当中,凶杀案最多,有89例(34.8%),其次为伤害案,70例(27.3%),再次为抢劫(抢夺)、盗窃以及性犯罪等案例。而其他刑事案件(经济、政治、贩毒、破坏财物、吸毒、诽谤他人、妨碍公务等)全部仅有52例,占20.3%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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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显示 [3] ,精神分裂症,多数起病于青壮年时期,而且其患病率与个体所处的社会阶层、家经济水平等呈负相关,本研究资料显示结果类似。被鉴定人的年龄分布也相对集中,案发时被鉴定人年龄在17~39岁之间的共264例,占比例为85.7%。文化程度集中在小学、初中以及高中(共计257例,占83.5%)等阶层。该群体由于自身文化程度、技术水平等多种素质的限制,更难于在城市社会立足。政府如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控制流动人口的数量以及加强救助站等场所等措施,均可能有利于减少犯罪率。3.2 鉴定结果的分析 在308例中,患病组人数占214例(69.5%),远多于无病组的94例(30.5%)。近年来,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的案例数量逐年上升。一方面,这反映出随着相关知识的逐渐扩大普及,司法机关当中基层办案人员的认识正在逐渐提高。另一方面,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法制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308例当中,诊断为无精神病或者伪装精神病的比例高达30.5%。这也反映出有相当多的被鉴定人根本没有精神异常,这些鉴定案例之所以提出来,其中许多是由被鉴定人本人或者其亲属、某些代理律师出于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的动机。所以,这也反映出需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从业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鉴定质量,以免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逃避应有的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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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诊断为患有精神障碍的案例中,以精神分裂症比例最高。在患病组的214例中,精神分裂症占47.7%,与长沙报道48.2%以及南京、上海、西安等地报道的31.9%~72.1%相近,日本报道为50%[4,5] 。情感障碍占13.1%,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占12.1%,其余各种诊断总共也仅占27.1%。此外,在102例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案例中,有87例需要判定被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其余的15例应委托要求判定被鉴定人的收审能力、服刑能力等其他法律能力)。在这87例当中,有71例(占81.6%)因为精神病症状导致 影响或者丧失了辨认、控制能力而判定为无责任能力,与长沙报道的83.3%基本一致 [2] 。有学者认为,案发前个体的精神状态、以往的暴力行为、既往精神病史和监护情况对精神病人暴力倾向具有可预测性参考价值 [6] 。家庭以及全社会,特别是精神卫生工作者需要共同努力,加大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力度,提高人们的防病治病意识,加强对精神分裂症等病症患者的监护治疗,对于减少精神疾病患者暴力犯罪、改善社会的安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308例当中,有281例需要判定刑事责任能力。在281例中,诊断为无精神病或者诈病92例,比例为32.7%;而判定有刑事责任能力共有178例,占比例合63.3%,其中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5例(48.0%)以及部分刑事责任能力43例(15.3%);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仅为103例(36.7%)。我们注意到,这308例全部为暴力、包括侵财犯罪的案例。结果显示其中相当多案例的被鉴定人虽然诊断为患有某种精神障碍,但仍然要判定其具有完全或者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按照医学条件与法学条件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 [7] 。上述资料结果呈现出诊断无病与判定刑事责任能力两方面比例的差别,反映出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中,不能仅仅依据精神疾病的诊断这一医学要件,同时更要分析被鉴定人在作案当时辨认、控制能力的法学要件,从而最终判定被鉴定人所具有的法律能力。另一方面,结果也反映出在司法鉴定工作实践中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更切合实际办案工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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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168.

    2 高诚忠,高至胜.刑事案例1009例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分析.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9,9(6):351.

    3 沈渔.精神病学.第三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8):575-580.

    4 纪述茂.精神病与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217.

    5 李从培.精神分裂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分析.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87,20:1356.

    6 瞿金达.精神病患者暴力犯罪相关因素探讨.徐州医学院学报,2000,20(5):419-4207.

    7 郑瞻培.司法精神医学基础.上海: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1997,25.

    作者单位:518020广东省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医学鉴定科

    (编辑 海涛),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