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住院病人常见医疗纠纷及防范对策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06-8106(2004)10-0959-02
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各种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加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颁布以来,发生在临床工作中的医疗纠纷也不断涌现。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针对医疗治疗引起的争执 [1] 。医疗纠纷的产生,不仅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医疗纠纷的发生过程中,由于儿科住院患儿不具备自主能力,较一般住院患者更易发生医疗纠纷,且医疗纠纷均发生于患儿家长与医护人员之间。笔者通过对住院患儿近2年临床工作收集的信息和资料分析,常见住院患儿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 医院方面的原因
1.1 医务工作者责任心不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儿科患儿病情急,变化快。个别儿科医师工作责任心不强,推诿患儿,尤其是刚参加工作的儿科医师,对小儿疾病病情缺乏责任心,甚至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不坚持首诊负责制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导致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或不完善,或是某些技术操作未按常规操作,这些均可引起患儿家属对医疗工作强烈不满,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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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务人员三基知识不扎实,对病情认识不足 小儿为稚阴稚阳之体,病情变化较一般成人快而复杂。有些年轻医师对常见小儿疾病的认识不够,忽视三基知识训练。诊疗水平不高,常易造成漏诊、误诊、误治。或是过分依耐仪器检查,忽视基本诊治技能,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也不少见。
1.3 医德医风不良,服务行为不规范 由于儿科病员的特殊性,再加之我国现在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多数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中宝贝。儿科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如果服务态度不好,甚至训斥患儿或家长,个别人甚至开大处方,拿药品回扣,造成患儿家长对医务人员不信任,甚至产生气愤抵触情绪,易诱发医疗纠纷。
1.4 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行业进一步规范整顿作用,个别医务人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诊疗过程对患儿病情大包大揽的解释,而患儿家长随着知识层次的提高,对一些医疗问题有了自己的看法,不轻易听信医务人员的解释。1.5 病案的书写、管理不规范 病案是医务人员记载一个病人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医疗实践记录案卷,病案具有法律上证据的特征 [2] 。个别医务人员不按规定,病案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涂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执业医师要“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这是法律赋予医师的职责,从而使病案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如果不遵照法律、法规执行则极易诱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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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来自患儿及家属的因素
2.1 患儿隐瞒病情,导致病情变化 在住院患儿中常常遇到患儿害怕各种穿刺(如静脉的各种穿刺、肌肉注射)和药物苦口而说自己病已好,误导医师的诊疗工作,家长也偏听偏信。一旦病情发生变化,家长会迁怒于医务工作者而发生医疗纠纷。
2.2 患儿家长自我保护意识过强,对治疗预后的期望值过高 在诊疗过程中,随着患儿家长的知识层次和法律保护意识增强,患儿家长对所患疾病的认识不足或由于治疗引起的可能不良后果不甚了解,而且对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对某些难以达到的治疗效果缺乏心理准备,一旦发生不尽人意的情况或患者认为是损害其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家长则投诉医生,而引发医疗纠纷。
3 来自社会方面的因素
3.1 医疗保障制度的因素 儿科患儿大多数是自费患者,即使有购买医疗保险者,他的理赔也比成人少得多,再加之儿科患儿住院时间短、病情变化快、医疗费用的增加也使患儿家长希望在付出费用后能得到最好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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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社会舆论的因素 卫生立法的严重滞后使医患双方在面对法律信息时都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在当前的医疗纠纷中,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导向普遍对医疗鉴定不信任,认为是“父子鉴定”“兄弟鉴定”“官官相护”……我们还注意到医务界的声音大多出现在医学类报刊上,业外人士一般看不到,而在面向大众的报刊上也很难找到医学专家、医事法律专家的观点,不恰当的新闻舆论导向,导致患方的消费意识步入误区,新闻媒体甚至有时起到了对医疗纠纷推波助澜的作用。
4 防范对策
针对以上常见住院儿科病员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笔者建议采取以下防范对策。
4.1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增强服务理念 良好的服务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是衡量一个合格的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唐代医家孙思邈就这样告诫从医者,尊老爱幼还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何况我们医务工作者是处在“生命所托,情感相系”的医疗第一线。只要做到文明行医,服务周到,视患儿如亲人,想患儿所想、急患儿所急,就能赢得患儿及家长的信任,即便在医疗工作中出现某种失误,也能得到谅解,就有可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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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知识水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有组织、有计划、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做好住院部儿科医师的培训,尤其是低年资、进修人员“三基”知识的训练,坚持继续教育制度,坚持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坚持疑难病例的讨论、会诊等制度。对高学历医师着重临床实践能力的培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各种诊疗常规和制度。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各项医疗记录准确、及时。
4.3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医务人员应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医疗工作中谨慎对待病情和患儿家长,既要尊重患儿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又要注意自我保护,对患儿及家长交代各种检查、操作、治疗措施的安全性、有效性时不要绝对化,要讲清楚风险性。医患之间的言语交流要掌握分寸,注意自我保护。尤其是对待转诊、转院的患儿,医务人员要给患方有寻求更好治疗的自由,但要说明不管在哪里治疗都有风险的存在。从而避免给患方有医务人员推诿病人,延误治疗的口实。
4.4 加强宣传教育,杜绝医疗纠纷隐患 顺应医疗市场的发展,配合社会舆论导向,呼吁医疗伤害保险制度的建立;让医学知识得到更广泛的普及;让公众听听医务工作者的心声,对医学的高风险性、高科技性有更多的了解。让医患 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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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医疗工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儿科患者的特殊性,更要求我们医务工作者要加强自身能力的培养,改善医患关系,加强责任心及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仇永贵.法律、法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3,179.
2 仇永贵.谈新形势下医务人员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3,(4):24.
3 单清,戴春阳,朱启发,等.从医患纠纷看医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中华医院管理,2002,22(8):1.
作者单位:646000四川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儿科
(编辑李 阳), http://www.100md.com
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各种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步加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颁布以来,发生在临床工作中的医疗纠纷也不断涌现。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患之间,针对医疗治疗引起的争执 [1] 。医疗纠纷的产生,不仅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在医疗纠纷的发生过程中,由于儿科住院患儿不具备自主能力,较一般住院患者更易发生医疗纠纷,且医疗纠纷均发生于患儿家长与医护人员之间。笔者通过对住院患儿近2年临床工作收集的信息和资料分析,常见住院患儿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 医院方面的原因
1.1 医务工作者责任心不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儿科患儿病情急,变化快。个别儿科医师工作责任心不强,推诿患儿,尤其是刚参加工作的儿科医师,对小儿疾病病情缺乏责任心,甚至违反医疗规章制度,不坚持首诊负责制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导致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或不完善,或是某些技术操作未按常规操作,这些均可引起患儿家属对医疗工作强烈不满,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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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务人员三基知识不扎实,对病情认识不足 小儿为稚阴稚阳之体,病情变化较一般成人快而复杂。有些年轻医师对常见小儿疾病的认识不够,忽视三基知识训练。诊疗水平不高,常易造成漏诊、误诊、误治。或是过分依耐仪器检查,忽视基本诊治技能,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也不少见。
1.3 医德医风不良,服务行为不规范 由于儿科病员的特殊性,再加之我国现在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多数家庭都只有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中宝贝。儿科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如果服务态度不好,甚至训斥患儿或家长,个别人甚至开大处方,拿药品回扣,造成患儿家长对医务人员不信任,甚至产生气愤抵触情绪,易诱发医疗纠纷。
1.4 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行业进一步规范整顿作用,个别医务人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诊疗过程对患儿病情大包大揽的解释,而患儿家长随着知识层次的提高,对一些医疗问题有了自己的看法,不轻易听信医务人员的解释。1.5 病案的书写、管理不规范 病案是医务人员记载一个病人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医疗实践记录案卷,病案具有法律上证据的特征 [2] 。个别医务人员不按规定,病案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涂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3条规定执业医师要“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这是法律赋予医师的职责,从而使病案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如果不遵照法律、法规执行则极易诱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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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来自患儿及家属的因素
2.1 患儿隐瞒病情,导致病情变化 在住院患儿中常常遇到患儿害怕各种穿刺(如静脉的各种穿刺、肌肉注射)和药物苦口而说自己病已好,误导医师的诊疗工作,家长也偏听偏信。一旦病情发生变化,家长会迁怒于医务工作者而发生医疗纠纷。
2.2 患儿家长自我保护意识过强,对治疗预后的期望值过高 在诊疗过程中,随着患儿家长的知识层次和法律保护意识增强,患儿家长对所患疾病的认识不足或由于治疗引起的可能不良后果不甚了解,而且对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对某些难以达到的治疗效果缺乏心理准备,一旦发生不尽人意的情况或患者认为是损害其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家长则投诉医生,而引发医疗纠纷。
3 来自社会方面的因素
3.1 医疗保障制度的因素 儿科患儿大多数是自费患者,即使有购买医疗保险者,他的理赔也比成人少得多,再加之儿科患儿住院时间短、病情变化快、医疗费用的增加也使患儿家长希望在付出费用后能得到最好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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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社会舆论的因素 卫生立法的严重滞后使医患双方在面对法律信息时都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在当前的医疗纠纷中,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导向普遍对医疗鉴定不信任,认为是“父子鉴定”“兄弟鉴定”“官官相护”……我们还注意到医务界的声音大多出现在医学类报刊上,业外人士一般看不到,而在面向大众的报刊上也很难找到医学专家、医事法律专家的观点,不恰当的新闻舆论导向,导致患方的消费意识步入误区,新闻媒体甚至有时起到了对医疗纠纷推波助澜的作用。
4 防范对策
针对以上常见住院儿科病员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笔者建议采取以下防范对策。
4.1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增强服务理念 良好的服务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是衡量一个合格的医务工作者的起码标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唐代医家孙思邈就这样告诫从医者,尊老爱幼还是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何况我们医务工作者是处在“生命所托,情感相系”的医疗第一线。只要做到文明行医,服务周到,视患儿如亲人,想患儿所想、急患儿所急,就能赢得患儿及家长的信任,即便在医疗工作中出现某种失误,也能得到谅解,就有可能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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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知识水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有组织、有计划、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做好住院部儿科医师的培训,尤其是低年资、进修人员“三基”知识的训练,坚持继续教育制度,坚持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坚持疑难病例的讨论、会诊等制度。对高学历医师着重临床实践能力的培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各种诊疗常规和制度。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各项医疗记录准确、及时。
4.3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医务人员应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医疗工作中谨慎对待病情和患儿家长,既要尊重患儿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又要注意自我保护,对患儿及家长交代各种检查、操作、治疗措施的安全性、有效性时不要绝对化,要讲清楚风险性。医患之间的言语交流要掌握分寸,注意自我保护。尤其是对待转诊、转院的患儿,医务人员要给患方有寻求更好治疗的自由,但要说明不管在哪里治疗都有风险的存在。从而避免给患方有医务人员推诿病人,延误治疗的口实。
4.4 加强宣传教育,杜绝医疗纠纷隐患 顺应医疗市场的发展,配合社会舆论导向,呼吁医疗伤害保险制度的建立;让医学知识得到更广泛的普及;让公众听听医务工作者的心声,对医学的高风险性、高科技性有更多的了解。让医患 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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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医疗工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儿科患者的特殊性,更要求我们医务工作者要加强自身能力的培养,改善医患关系,加强责任心及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作中总结经验,加强医疗纠纷的防范,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仇永贵.法律、法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应用.中华医院管理杂志,1993,179.
2 仇永贵.谈新形势下医务人员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3,(4):24.
3 单清,戴春阳,朱启发,等.从医患纠纷看医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中华医院管理,2002,22(8):1.
作者单位:646000四川泸州医学院附属中医医院儿科
(编辑李 阳),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