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申必须凭处方销售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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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8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7月6日印发了《关于重申加强本市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的通知》重申零售药店抗菌药物销售监管要求。《通知》规定:上海市零售药店销售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包括抗生素和磺胺类、喹诺酮类、抗结核、抗真菌药物)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才能销售;对目前尚未明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的“双轨制”处方药,应向顾客索要医师处方,不能出具医师处方的,必须经过执业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咨询,问明既往用药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后销售。《通知》要求:上海市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正确理解和积极执行SFDA关于加强抗菌药物监管、防止滥用抗菌药物的规定,加强抗菌药物监管;要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宣传,继续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要指导和帮助市民了解和掌握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知识,提高市民对滥用抗菌药物危害性的认识,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凭处方购买抗菌药物的习惯;要指导和督促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建立自律机制和责任制。《通知》还要求执业药师和临床医师要在指导合理用药、防止滥用抗菌药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每个驻店的执业药师和药师有义务宣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要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工作,指导顾客对症、合理地选择抗菌药物。坚决纠正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抗菌药物。,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