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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对比照片可否用作广告宣传
http://www.100md.com 2004年7月29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29期
     [案例] 某甲患有银屑病多年,曾就诊多家医院,病情时好时坏。一日,某甲乘坐公共汽车,忽然发现,在汽车车厢内的广告板上印有自己的照片。仔细一看,原来是某医院皮肤病门诊针对银屑病治疗服务的广告,广告中使用了某甲在该院治疗时拍摄的治疗前后效果的比较照片。某甲经过咨询律师,认为未经自己同意,皮肤病门诊擅自使用患者照片的行为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和肖像权,遂以该皮肤病门诊为被告,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肖像是一种物化的人格载体,肖像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排他性权利,其具有类似于所有权的地位,即其核心权能建立在肖像权人的自由意志之上,体现为肖像权人对肖像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可以表现为对自己肖像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可以表现为排除他人对权利的非法干涉。只要他人非法妨碍和干涉肖像权人的上述权能,就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从根本上说,这种行为是对肖像权人意志的凌辱和侵害,是对肖像权人人格利益的侵害。侵害肖像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擅自处分他人的肖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在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形态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构成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除一般侵权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未经本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据此,从文义解释的方法出发,即使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了其肖像,但只要没有营利的目的,该行为也没有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此案就属于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未经患者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该行为可使医院间接地获取财产利益。,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