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7月2日就
婴儿配方
奶粉的标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此举旨在配合当前开展的奶粉市场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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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怼⑷攘俊⒂亍⒉繁曜己拧⑸掌凇⒈V势凇⑹秤梅椒ā⒅胤椒ā⑹室巳巳骸Sざ浞侥谭郾昵┥匣褂Ρ昝鳌坝ざ罾硐氲氖称肥悄溉椋谀溉椴蛔慊蛭弈溉槭笨墒秤帽静贰薄J室?至12个月大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奶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适宜较大婴儿食用的配方奶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吴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