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论坛] 吸毒该不该定罪
CCTV.com消息(央视论坛):
主持人:各位好,欢迎来到《央视论坛》。吸毒到底应不应当被定罪,在前不久召开的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不同的专家展示了他们不同的论点,今天我们演播室也请到两位专家,听听他们怎么说。他们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卢建平教授和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杨鸿台教授。两位给我们解释一下吸毒是不是违法,吸毒是不是犯罪?
卢建平:我们国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毒的规定,劳教戒毒规定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当中,吸食毒品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它并不是一种犯罪行为。按照我们国家现行刑法的规定,347条以下的一系列规定,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当然还包括非法持有毒品,包括强迫他人吸毒,诱导或者欺骗他人吸毒等等这样的行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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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这是卢教授的看法,杨教授怎么看?
杨鸿台:我个人以为,根据我们国家现在吸毒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人数的增加可以说速度是很迅速地,由于没有这个罪名,也许使得相当一部分的吸毒者,包括准吸毒者,甚至于包括社会大众,认为吸毒充其量不过就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可能在严重性方面,造成一种认识矫娴那崾印N腋鋈说南敕ɑ蛘呓ㄒ槎裕故侵髡派枇⑽咀镂谩?
主持人:说到吸毒这种行为,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包括一些行政法规,有没有对吸毒行为和吸毒者的惩治办法?
卢建平:当然有,比如说我们刚才列举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禁毒规定,还有劳教戒毒规定里都有,如果是吸食毒品的,可以处罚款、行政拘留,这是涉及他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另外对非法吸食毒品的这些人,我们还要对他采取戒毒措施,我们的戒毒措施里边包括强制的戒毒,当然也包括民政机构举办的自愿的戒毒,戒毒措施也可以把它理解为是一种制裁,我本来好好的,你凭什么把我弄到这个机构里面去,让我在里面待上一段时间,给我吃这个药,打那个针,或者现在还有更厉害的,通过外科手术进行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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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台:我们上海最近有医院在搞这个。
主持人:刚才卢先生介绍,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对吸毒者的制裁方法,为什么在这个基础之上,还要把吸毒作为一个罪名来重新考虑它呢?
杨鸿台:我以为按照现行的法律也好,法规也好,惩处的力度来看应该说是偏轻。现实社会很复杂,实际上既存在着诱骗、胁迫、强迫他人去吸毒,也有在胁迫、诱骗、强迫的同时他自己也吸毒。这是讲的关联。还有就是说从吸毒者的本身来说,我们现在一般把吸毒者视为受害者,视为一种病人,从绝大部分的吸毒者来看是这样的。但是我不排除极少数的吸毒者本身他的动机就是不对的,他感到生活穷极无聊了,我什么都体验过了,就是没有体验过毒品,为了弥补人生所谓的缺憾,他就挥金如土地把钱作为毒资,不光自己吸,而且还要去害人。当然,他首先是害己,但是害己的同时他还要害人,这可能就是一种特殊性,大款来说,他有钱了,我用我的钱来买毒,来自己吸毒,你管不了我。但是有些人不是大款,包括有些一贫如洗的人他也吸毒,一旦走上这条路上以后很难有回头路,没有毒资供他吸毒怎么办?就偷、抢、杀人放火,这都来了,从原来的受害者变为加害者了。所以我想初期吸毒的人,可以说一般是受害者,但是发展到中期,特别是发展到中晚期以后,他不光是受害者的位置,可能就是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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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平:我们现在从涉及毒品的这些法律法规,它对于吸食毒品这个行为惩处的力度角度,我觉得是够了。我的观点很明确,就是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吸食毒品的行为,没有必要把它上升到犯罪的高度来进行惩罚,来进行制裁。我不赞成给吸毒定罪的法理依据同样也是非常充分的。首先一个我们讲现在世界各国的趋势,对于吸食毒品这样一种行为,国外发达国家的趋势是倾向于把这样一种行为出罪,要把这个行为从法条里拉出来,从刑法里拉出来,这叫出罪,把它除掉,这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潮流。理论上的根据很清楚,我吸食毒品只是事关我个人选择的事情,是我个人处分我自己权利的问题,就好比是自杀一样,历史上很多国家把自杀也作为犯罪来规定的,但是现在发现你要对这种行为定罪,一个是没有必要,第二个,它没有效果。所以现在对于自杀也好,包括很多比如同性恋,包括自愿堕胎,包括吸食毒品,他都认为这是我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所以不能定罪。
主持人:说到这儿,我想站在杨教授的观点,我想反驳您,比如说现在很难区分,比如说我们通过大量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公安机关逮着一些贩毒分子的时候,没有一个人说我是贩毒的,都是说我拿毒品自己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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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台:挡箭牌。
主持人: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很明确地分开,说这就是我自己吸的,还是我拿着毒品再去害别人的?
卢建平:法律规定也是很清楚的,对于一般地为了自己吸,而持有少量毒品的行为,按照我们现行刑法规定,这是不能治罪的。当然如果说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比如说您刚才讲到的,我为了自己吸,我到别人那儿去买,或者我现在手头存货没有了,我托别人去帮我买。如果说你买的量超过一定限度,比如说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海洛因50克以上,同样剂量的毒品,按照我们一般情形347条的刑法规定,这就可以判处死刑了。
主持人:海洛因50克,这么一点点就足以被判很重的罪了,为什么还要罪加一等呢?
杨鸿台:你的意思是,为什么还要增设吸毒罪?
主持人: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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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台: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一下,现在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吸毒方面的规定,应该说是存在很大的问题,一个是不系统,还有是有漏洞,包括在执行操作方面,碰到很多这样具体的问题,或者是很多困难。一个就是刑法,刑法目前看来,关于吸毒犯罪的规定,应该讲调整的范围太窄了,它不能够涵盖或者解决当前我们存在的复杂的面广量大的吸毒问题。比方说我记得前不久湖南在讨论这个问题,就是娱乐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如果说我在你这个场所发现了吸毒者的话,或者是有人在吸毒的话,对负责人到底应该怎么样来认定他的刑事责任问题?结果是各说各的理,谁也不能够说服谁,关键问题在哪里呢?关键我们的刑法里这是一个缺漏。第二种就是刑法的个别条款过时了,急需要更新。比方说现在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对容留卖淫判刑的最高刑期,与容留吸毒判刑的最高刑期简直是不成比例。容留卖淫最高可以判到15年,而容留他人吸毒最高才三年,这横向比较明显不合理,所以我个人以为,如果刑法,包括禁毒法律有所调整要修改的话,应该在刑期方面,至少要和容留卖淫拉平,提高原来的三年刑期,要延长,否则的话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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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对于一个吸毒的人来说,他一旦染上毒瘾,这种瘾对他的吸引力是可以战胜一切,他既然以前都没觉得是什么,难道把它重新定性,定义为犯罪之后,就会对他产生一定的触动和影响吗?
杨鸿台:我想可能更积极的意义应该怎么理解呢?当然对吸毒者本身来说是一个警戒或者警示,或者惩戒这么个作用。我想可能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对那些准吸毒者,包括对社会大众是一种告诫的作用。我们也经常到戒毒所去,也亲耳听到一些青少年吸毒人员,我就问了,那都是原话,我说出去以后你们怎么办,还吸不吸了,马上就吸,就这么直截了当地讲。
卢建平:他所说的效果可能是一方面,但是我对这个问题看法可能比杨教授要悲观一些,因为我曾经看过这样的材料,就是一个吸毒成瘾的人,他的家庭成员对他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最后想了一个招,就是拿手铐把他的一只手铐在一个铁柱子上面,通过这样的办法限制他你即使有了钱,你也出不去,你出不去的话就没办法弄到新的毒品再来吸食,结果隔了两天回来以后,发现这个手铐摘了,一只胳膊吊到铁柱子上,人没了。他为了续他的毒瘾,他不惜断臂,毒瘾大到这个程度。所以面对这样一个群体,或者面对这样的人群,我很怀疑杨教授刚才的建议。我们也搞过调查,很多人,比方说外国也有专门的研究,青少年接触毒品的最低年龄,现在是越来越往下走,当然基本上都是在什么?都是在所谓的少年期和青年期交界的时候,他对任何事物都好奇,我也想尝尝毒品到底是什么样子。有的时候往往第一次尝觉得好玩,第二次慢慢有点瘾头,第三次可能就欲罢不能了。这样在泥潭里越陷越深,即便是法律把它规定为犯罪了,也阻挡不住这些人的好奇心,他想尝一尝,试一试的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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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就好像法律说偷东西犯罪,但不是照样还有无数的人去偷吗。
卢建平:同样的道理。
杨鸿台:有这么一种说法,既然戒毒都没有用,那么设立这个罪名之后,把他判了罪,以后出来还是吸毒,何必设这个罪名。这个理论看来我不一定赞同,就好像杀人犯似的,你设立了杀人罪名之后,难道就没有人杀人了吗?诈骗犯你把他关进去以后,他就不诈骗了吗?很难做到,不能因为他再诈骗,我们的诈骗罪名就不要了。
主持人:但杨教授,我看到这么一种看法,主要是医学界的人这么说,吸毒者本身是受害者,而且在他们的眼里,他们更多的是一个病人,而不是犯人,您怎么看?
杨鸿台:我想一句话来概括,他到底是病人也好,犯罪人也好,违法人也好,不能一概而论,要因人而异,有的可能既是病人,也可以是犯罪者。
, 百拇医药 主持人:但如果变成一条法律的话,不就对所有的人都生效了吗?
杨鸿台:设立了这个罪名之后,是不是搞成凡是吸毒者都可以判刑,实际上不是这样的,但也不能倒过来说,由于我们没有设立吸毒罪名,所有吸毒的人都不是违法者,他只是受害者,这都是两种极端的说法,我都不赞成。我的想法,包括刚才主持人已经说了,如果说罪名定了之后,在操作方面到底怎么认定的问题?这个我想是不是可以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我理了一下,国外目前关于吸毒者,他如果被判刑之后,怎样受到法律的处律?一般可以分成三种情况,一个你就是罪犯,就把你关起来,最严重的是新加坡,凡是你有这方面的毒品犯罪行为的,格杀勿论,那是最厉害的。此外可能土耳其也是比较重的,五年,这就完全按照刑法的条款规定来加以处置,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是犯罪者,但是你只要自首,你只要主动地接受治疗,然后事后警方才发现,可以不拿你治罪。第三种就是说我是一个吸毒犯,但是法官在判的时候,有点像缓期执行或者监外执行,我拿你的治疗期限来顶你的徒刑期限,我治疗好了,你的期限就结束了,这样就比较灵活一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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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还想到一个问题,杨教授您回答,现在我们普遍认为吸毒是导致艾滋病的一个很主要的渠道,如果把吸毒定罪的话,对于吸毒者来说,谁愿意承认自己是一个罪犯呢?谁愿意去医院,假如他染上艾滋病病毒的话,他怎么会去医院检查呢?这样的话会不会,因为我们知道吸毒和艾滋病有很大的是重合的,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杨鸿台:是不是能够转入地下?与我们的后续工作做的好坏是直接有关的。后续工作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可以参见国外,特别是香港的做法,比如美沙酮疗法,叫以毒治毒,把原来地下的或者半公开状态的吸毒人员的犯罪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我把你纳入到一种有序的、有组织的、公开的场合来加以管理,来加以治疗,这样的好处在哪里呢?比方说张三、李四吸毒谁都知道是个吸毒者,我也戒不了,现在政府允许你到特定的地点,去接受美沙酮治疗,讲的白一点,过了毒瘾之后,他照样可以上班,正常学习,正常生活,这比地下状态偷偷摸摸地去吸、弄、去抢,我想从管理角度来说至少也是可取的。
卢建平:但是您刚才提到的理由,按照我的理解,可能恰恰是用来支持我不赞同对吸毒行为定罪的一个理由,为什么呢?因为你刚才讲的,关键是后续措施,关键对他们进行怎样的教育或者说矫正,或者说戒毒。如果说你的重点是放在后边,你何必硬要给他戴上一个你吸毒就是罪犯的标签。因为一旦你把吸毒行为,哪怕是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吸毒行为,界定为犯罪的话,我们讲犯罪的标签就贴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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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卢教授的意思是不是与其说要把社会要做的工作放在后面,不如干脆提前。
卢建平:通过立法的阶段,把这种行为控制在违法的层面,不要把它上升为犯罪。因为一旦给他定罪,固然可以使行为人产生畏罪心理,这个是犯罪,我不能去碰。但是也可能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反正是犯罪了,反正我已经是这号人了。
杨鸿台:我想这里还要从社会学的成本论,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们算什么账的问题,我们对得起谁的问题。比方说定罪也涉及成本,两种成本,一种是个人成本,一个是社会成本。如果定罪的话,从个人成本来说,比方说某某被定吸毒罪了,就他个人而言,他肯定要付出很高的成本代价,比如他的名誉成本,他的时间成本,关进去了,还有他的金钱成本,至少这三种成本,对他个人来说肯定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从大成本来看,从社会成本来看,如果说这个标签,我接着卢老师的话说,标签应该讲不能到处乱贴,但是也不能没有。关键就是给谁贴,给哪些必须要贴的人贴。我想如果没有这个罪名的话,我们国家关于这个罪名的讨论大概有十多年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吸毒人数是与日俱增,这是一个客观现实,到云南瑞丽,到广西那些地方去看看,简直是惨不忍睹,触目惊心。上海、北京可能表面上看不出来。而且从登记在册的人员来看,现在达到100万左右。其实业内人都知道,这只是冰山一角,弄的不好要乘10或者乘多少。而且按照这个发展速度来看,可能不是算术级的,而是几何级的,就这么推论的话,我看如果说没有一个相应的说法,法律规范约束,对这种失控的行为有一个后果实在是难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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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平:你现在如果说通过刑法,把这样一种行为定罪,所谓加重他的法律成本,可能在我看来已经有点雪上加霜的味道,不太符合我们现在提倡的文明,或者说比较讲人性,或者立法的人性化趋势。另外一方面的原因,现在跟毒品有关的,比如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的行为,它的暴利不断地在增长,尽管我们现在各个国家,包括世界范围也采取很多有力的措施来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但是跟毒品相关的制造、销售、运输、走私这些活动并没有因此而有所销声匿迹,这个行业仍然是一个暴利的行业。所以我的观点是什么呢?与其是把重点放在这些我觉得已经是比较可怜的吸食毒品的这样一个群体上,不如在源头上,我把打击重点放在前面,我们现在刑法的立法的思路,我重点打击制造毒品的行为,销售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的行为,还有从境外走私毒品的行为。
主持人: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对吸毒立法的国家有多少?
杨鸿台:新加坡是这样的,土耳其是这样的。法国是这样的,法国的公共卫生法第628条规定,非法使用违禁毒品判两个月到一年监禁,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是从犯的话,处四个月到两年监禁。印度1985年有一个叫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法,它规定非法消费可卡因、吗啡、海洛因或者其他被中央政府规定为危险毒品的,处一年有期徒刑,罚金,稍微轻一点。比较重的是台湾,具体的罪名叫吸用烟毒罪。如果是犯有本罪的话,比方说吸食鸦片是三年到七年,如果是替代品,比鸦片稍微毒性程度低一点的话,刑期相对来说也低一点,三年以下。但是如果你去再犯的话,加重刑期要加到三分之二,比如你现在是五年的话,乘三分之二这个概念。还有就是如果你是军人,你是公职人员的话,那是要从重处罚的。其他还有很多国家,比方说瑞士、泰国,尽管他们的做法,把吸毒者作为病人来看待,但是他们法律上还是先认可他是罪犯。
主持人:董倩
策划:李锦
编辑:马媛
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卢建平教授
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杨鸿台教授 , 百拇医药(回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