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娩中母子双亡医院被判赔偿
安徽省萧县一位孕妇前往萧县人民医院待产,不想母婴双双在医院中死亡。悲愤中,孕妇的爱人党建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对孕妇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判决医院赔偿85000多元。
党建在诉状中说:其妻彭书萍于2003年4月12日住进萧县人民医院待产。当日下午16时10分,医生在没有告知产妇及家人风险的情况下给产妇施行催产素引产,导致产妇严重过敏。18时50分产妇子宫破裂出血,即停用催产素,同时,经诊断为胎窘,需要剖宫产,家属表示同意并签了字,但由于院方抢救条件不足,直到23时30分产妇心跳停止,也没有进行剖宫手术。党建认为,由于医院对受害人诊疗过程中,不尽职责,延误治疗时机,致使产妇母子双亡,后又伪造病历掩盖真相,侵犯患者的知情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6400元。
萧县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能成立,由于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书,原告诉讼无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病历的改动是笔误,是医生正常的改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萧县人民医院在产妇彭书萍住院待产后,没有告知产妇家人注滴催产素的后果及说明该药的副作用,在彭书萍发生荨麻疹及胎窘后,没有及时采取剖宫术挽救产妇母子,导致产妇彭书萍分娩过程中羊水栓塞死亡。特别是在彭书萍死亡后,被告提供的病历中有涂改和增添现象,因此,被告对彭书萍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法院判决萧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0元、赡养费40000元等共计85663.67元。
(靳生), 百拇医药
党建在诉状中说:其妻彭书萍于2003年4月12日住进萧县人民医院待产。当日下午16时10分,医生在没有告知产妇及家人风险的情况下给产妇施行催产素引产,导致产妇严重过敏。18时50分产妇子宫破裂出血,即停用催产素,同时,经诊断为胎窘,需要剖宫产,家属表示同意并签了字,但由于院方抢救条件不足,直到23时30分产妇心跳停止,也没有进行剖宫手术。党建认为,由于医院对受害人诊疗过程中,不尽职责,延误治疗时机,致使产妇母子双亡,后又伪造病历掩盖真相,侵犯患者的知情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6400元。
萧县人民医院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能成立,由于没有医疗事故鉴定书,原告诉讼无依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病历的改动是笔误,是医生正常的改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萧县人民医院在产妇彭书萍住院待产后,没有告知产妇家人注滴催产素的后果及说明该药的副作用,在彭书萍发生荨麻疹及胎窘后,没有及时采取剖宫术挽救产妇母子,导致产妇彭书萍分娩过程中羊水栓塞死亡。特别是在彭书萍死亡后,被告提供的病历中有涂改和增添现象,因此,被告对彭书萍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法院判决萧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0000元、赡养费40000元等共计85663.67元。
(靳生),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