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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患者医疗期能解除合同吗
http://www.100md.com 2004年8月29日 青岛早报
     宋某工龄有20余年,去年因患严重的糖尿病住院近半年时间,他上有老、下有小,仅靠微薄的病假工资维持生计,生活十分艰辛。而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他说:“如再不能上班,就要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宋某请劳动仲裁来协调解决。

    经市劳动仲裁调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一定的医疗期。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在具体实施中,对医疗期满后只要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也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明确规定了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另行安排工作。只有当劳动者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非因工致残或者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应当由所在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