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乙肝病人的工作生活权利应当保护!
建议取消体检标准中要求肝功能持续两年正常的要求!这样会使他们受到更大的歧视!
强烈建议取消乙肝标志物两对半的检测,将急性和慢性乙肝患者肝功能持续正常的时间改为三个月。
1. 不取消乙肝标志物两对半的检测就不能切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利益。检查两对半的目的,还是要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划归另册,使用人单位有机会找其他理由变相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从而使该体检标准有名无实,变成一纸空文,失去制定新体检标准的意义。
2. 对慢乙肝患者提出肝功能(ALT和AST)持续正常两年的要求实际是变相剥夺了他们被录用的机会。众所周知,慢性乙型肝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肝功能长期波动,慢乙肝患者中的大多数很难在两年内一直维持完全正常的肝功能,即便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也不能保证其在两年内肝功能完全正常而不发生任何变化,脂肪肝等疾病患者的肝功能往往也会长期不正常。更何况正常两年又能代表什么呢,也许下一个月就不正常了,这个规定实在没有现实意义。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上有很多肝功能异常的慢乙肝患者因为各种情况和原因并没有停止工作,轻度的肝功能异常并不会影响他们从事除部分重体力劳动之外的其他正常工作。
, 百拇医药
3. 从传染性来讲,慢乙肝患者的传染途径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区别,转氨酶的高低也并不意味着传染性的强弱,慢乙肝患者的传染性一定强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说法是极不科学而且没有科学依据的。
4. 从治疗手段来讲,对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迄今为止还没有十分有效的方法。一些抗病毒药物,如拉米夫定等核苷类药物和干扰素(包括长效干扰素)等,长期疗效较差,停药后病毒数量反弹、病情加重等情况屡见不鲜,有的还会造成病毒变异并引发死亡等严重后果。而降酶保肝的药物停药后几乎都会出现肝功能指标反弹。
5. 乙肝一个医学难题目,在中国这个肝炎大国,它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又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该体检标准对其他各行业招录和管理工作人员的参考意义极大,甚至超过了标准本身的意义,两年期限的要求无疑会使饱受歧视的慢乙肝患者的处境雪上加霜,更为艰难。慢性乙型肝炎治疗周期很长,花费巨大,效果却极差,而且此病具有家族性,一个家庭常常不止一位慢乙肝患者,如果全社会都执行此体检标准,必将使全国3000多万慢乙肝患者中的大多数找不到或丢掉饭碗,失去生存的机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就是说,假如一位慢乙肝患者虽然可以正常参加工作,却因不能在两年之内保持肝功能完全正常而遭辞退,则他将永远失去工作的权利和机会,因为任何一家单位都可以因其达不到这个两年的期限而拒绝录用他,当失去了生活来源,他该怎样继续生活下去,更别谈治病了,难道仅仅因为生病,还具有工作能力人就应该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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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慢乙肝患者群体形成的原因来讲,慢乙肝患者中的大多数都是母婴传播,他们从出生时就已经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来因种种原因发病。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并没有普查乙型肝炎,更没有母婴阻断等先进的预防措施,即便在医学技术大大提高的今天,母婴阻断率也达不到100%,面对宫内感染的婴儿我们依然束手无策。这些从一出生就被烙上印记的人,当初并没有任何政策任何措施阻挡他们来到这个世界,他们曾经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饱受歧视,现在好不容易盼来了转机,却又因为是慢乙肝患者遭受更多的歧视。社会发展了,科学进步了,医学水平提高了,慢乙肝病人的日子却更难过了。不明白这究竟是为什么,究竟是谁的错,却非要让一群无法选择自己命运的人来承担这一切痛苦?!
我们已经听到过太多有关乙肝的言论,包括一些医院和药物的虚假广告,甚至还有很多出自医生之口的不讲科学、不负责任的说法和做法,他们使全社会对乙肝产生了误解,制造了乙肝恐慌,为自己赚取了银子,却把无辜的“乙肝人”推进了深渊。恶劣的影响是不可能很快消除的,留在“乙肝人”心中的苦痛也将是永远的。不能不说该体检标准的出台已经在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利益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既然已经做了,就应当考虑得更为周全才是。胡锦涛同志说,一项政策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希望此体检标准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套用非典时期一位香港艺人的名言:可怕的并不是病毒,而是我们恐惧的心!
酸杨梅.慢性乙肝病人的工作生活权利应当保护!.转载自肝胆相照,2004年9月15日更新,《人与医学》,医学捌号楼. http://www.med8th.com/humed/3/040915mxygbrdgzshql.htm, 百拇医药(酸杨梅 2004-8-20)
强烈建议取消乙肝标志物两对半的检测,将急性和慢性乙肝患者肝功能持续正常的时间改为三个月。
1. 不取消乙肝标志物两对半的检测就不能切实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利益。检查两对半的目的,还是要将乙肝病毒携带者划归另册,使用人单位有机会找其他理由变相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从而使该体检标准有名无实,变成一纸空文,失去制定新体检标准的意义。
2. 对慢乙肝患者提出肝功能(ALT和AST)持续正常两年的要求实际是变相剥夺了他们被录用的机会。众所周知,慢性乙型肝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肝功能长期波动,慢乙肝患者中的大多数很难在两年内一直维持完全正常的肝功能,即便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也不能保证其在两年内肝功能完全正常而不发生任何变化,脂肪肝等疾病患者的肝功能往往也会长期不正常。更何况正常两年又能代表什么呢,也许下一个月就不正常了,这个规定实在没有现实意义。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上有很多肝功能异常的慢乙肝患者因为各种情况和原因并没有停止工作,轻度的肝功能异常并不会影响他们从事除部分重体力劳动之外的其他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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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传染性来讲,慢乙肝患者的传染途径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区别,转氨酶的高低也并不意味着传染性的强弱,慢乙肝患者的传染性一定强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说法是极不科学而且没有科学依据的。
4. 从治疗手段来讲,对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迄今为止还没有十分有效的方法。一些抗病毒药物,如拉米夫定等核苷类药物和干扰素(包括长效干扰素)等,长期疗效较差,停药后病毒数量反弹、病情加重等情况屡见不鲜,有的还会造成病毒变异并引发死亡等严重后果。而降酶保肝的药物停药后几乎都会出现肝功能指标反弹。
5. 乙肝一个医学难题目,在中国这个肝炎大国,它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又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该体检标准对其他各行业招录和管理工作人员的参考意义极大,甚至超过了标准本身的意义,两年期限的要求无疑会使饱受歧视的慢乙肝患者的处境雪上加霜,更为艰难。慢性乙型肝炎治疗周期很长,花费巨大,效果却极差,而且此病具有家族性,一个家庭常常不止一位慢乙肝患者,如果全社会都执行此体检标准,必将使全国3000多万慢乙肝患者中的大多数找不到或丢掉饭碗,失去生存的机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就是说,假如一位慢乙肝患者虽然可以正常参加工作,却因不能在两年之内保持肝功能完全正常而遭辞退,则他将永远失去工作的权利和机会,因为任何一家单位都可以因其达不到这个两年的期限而拒绝录用他,当失去了生活来源,他该怎样继续生活下去,更别谈治病了,难道仅仅因为生病,还具有工作能力人就应该失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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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从慢乙肝患者群体形成的原因来讲,慢乙肝患者中的大多数都是母婴传播,他们从出生时就已经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后来因种种原因发病。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并没有普查乙型肝炎,更没有母婴阻断等先进的预防措施,即便在医学技术大大提高的今天,母婴阻断率也达不到100%,面对宫内感染的婴儿我们依然束手无策。这些从一出生就被烙上印记的人,当初并没有任何政策任何措施阻挡他们来到这个世界,他们曾经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饱受歧视,现在好不容易盼来了转机,却又因为是慢乙肝患者遭受更多的歧视。社会发展了,科学进步了,医学水平提高了,慢乙肝病人的日子却更难过了。不明白这究竟是为什么,究竟是谁的错,却非要让一群无法选择自己命运的人来承担这一切痛苦?!
我们已经听到过太多有关乙肝的言论,包括一些医院和药物的虚假广告,甚至还有很多出自医生之口的不讲科学、不负责任的说法和做法,他们使全社会对乙肝产生了误解,制造了乙肝恐慌,为自己赚取了银子,却把无辜的“乙肝人”推进了深渊。恶劣的影响是不可能很快消除的,留在“乙肝人”心中的苦痛也将是永远的。不能不说该体检标准的出台已经在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利益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但既然已经做了,就应当考虑得更为周全才是。胡锦涛同志说,一项政策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希望此体检标准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套用非典时期一位香港艺人的名言:可怕的并不是病毒,而是我们恐惧的心!
酸杨梅.慢性乙肝病人的工作生活权利应当保护!.转载自肝胆相照,2004年9月15日更新,《人与医学》,医学捌号楼. http://www.med8th.com/humed/3/040915mxygbrdgzshql.htm, 百拇医药(酸杨梅 200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