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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急救医疗条例:医院见死不救最高罚三万
http://www.100md.com 2004年9月29日 医业网
     中新网2004年9月19日讯:《南方都市报》报道,就在社会各界纷纷对新交通法实施后的诸多问题表示关注之际,《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适时出台,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据市卫生局在一份提案答复中透露,《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形成,待通过立法正式实施后将提高院前急诊急救医疗水平。

    条例名称中有“经济特区”的字样,显示条例实施后的执行范围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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