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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84358
新《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18日 科技日报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职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处方管理方法(试行)》,自9月11日起执行。

    《办法》共计二十八条,对处方概念,医师开处方的原则、依据、方法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第七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须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条: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第十三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症,老年或特殊情况,处方用药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百拇医药(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