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含药
医疗器械产品
广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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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精神,《通知》对含药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审批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属于国食药监办〔2004〕94号文中已经明确的应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的产品,将不再按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批和发布;对已经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以及在异地发布已经备案的含药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允许其广告发布至其广告审批有效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