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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85799
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21日 中国医药网
     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印发了《关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一、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口管理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包括标准品、对照品),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同意进口的,发给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对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进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进口供临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取得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后,在办理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手续时,应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4号令)中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的要求办理。教学、科研等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口,可以免检。

    二、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出口管理

    出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包括标准品、对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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