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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亲子鉴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25日 北京青年报
     4 亲子关系和费用承担应分开考虑

    北京市丰台法院少年法庭审判员连莲女士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类似的个案现象越来越多,在司法上目前是一个新问题,在认定上、处理上确实属很复杂的案件。她个人的意见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最主要的是要看原告提供的基本证据是什么?

    她认为亲子鉴定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技术上不成问题;但是其过程要提取血液或精液就会涉及人的基本权利。作为公民的这些权利的保护,不管是在《宪法》还是在《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受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此,提取一个人的精液、血液成分,必须是要经过本人授权的;必须是其出于自愿的;否则他不同意就会侵犯他的身体权利。如果他拒绝去做,就涉及“强制”问题,而关于是否可以“强制”,我们法律目前还无明文规定。

    针对目前越来越多的这种社会现象,连莲建议应立法对此问题予以规定,并且一定要考虑到双方的权利。她认为要是目前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能让法官有依据要求对方去做亲子鉴定,法官可以考虑作出裁定;因为法院的裁定必定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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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特别提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考虑根据原告提供的不同证据来确定,把亲子关系和费用承担这种经济费用承担分开考虑。亲子关系绝不能通过任何的间接证据来推定;但可以通过对其他证据的认定,确定被告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这种确定过程就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性质(被告如果觉得“委屈”,可向法庭提供不是生父的证据,为排除怀疑,他可主动去做亲子鉴定),这也就是被告拒做亲子鉴定所要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了。

    5 要非婚生子女决不能意气用事

    钱女士是一个经常进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报道的记者,她告诉本报记者,当她听到自称高峰前女友的阿文状告高峰不认自己亲子的消息时,作为一个经常接触此类纠纷的记者,她可以说是百感交集。

    她说,今年上半年,她从有关人士处获悉,一个未婚母亲在为其出生不久的女孩寻求法律援助———该女子称孩子的父亲不认亲子并且不承担一切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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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了解到孩子的母亲是一个36岁的女子,而那个被其称为孩子父亲的人则还是一个20出头的高大帅气的男孩儿。据一些知情者介绍,这女子一直想和其成婚,但遭男孩拒绝。据说该女子怀孕后还曾在男孩家楼道里逗留过……她不能据此就妄下判断说该女子留下这个孩子就是为“威逼”其成婚;但作为一个经常报道如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记者,她还是坚持认为:这个孩子在母亲腹中,就承受了许多不该由她承受的东西。

    后来,这个案子闹到了法庭,几个月大的孩子也被抱进了法庭……得知孩子被抱进法庭面对双亲、法官、记者、志愿者时,她的心登时被“揪”了起来。她想,幸好孩子还小,否则,不知这一幕会给她幼小的心灵留下怎样不堪回首的一幕。

    孩子的父亲最后没有等到做DNA鉴定就确认了孩子的身份,他后来承担起了一个生父应尽的一切责任和义务。但钱女士还是感到心里沉甸甸的:表面看来孩子的母亲是赢了,但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孩子:她一出生,就要面对一个不能双亲健全的和美家庭。因此她想奉劝那些不管是自认为要“留下爱情结晶”,还是那些别有所图的人,或是根本就是想用孩子当砝码的人,怀孕和养育都不是一个人的事,孩子是一条生命而不是其他的什么;因此,要非婚生孩子一定要三思而行,决不要意气用事。否则,谁为那些幼小的生命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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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男人的权利也应保护

    蒋先生是一位法学博士。他告诉记者,他得知阿文状告高峰不认“私生子”这一系列信息后,心理很矛盾:一方面,他承认法律在本质上和立法精神上确实应倾向妇女儿童,确实应倾向她们的权利保护,因为她们毕竟是弱者。

    而另一方面,他特别希望法院在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定判决时,一定要慎重;一定考虑男女双方权利保护和平衡问题,而不能顾此失彼。因为法律应是既保护原告同时也保护被告的。否则,如果女方一告,法院动辄就裁定男方去做亲子鉴定,很可能就会出现先是今天、然后就是明天、后天都有人冒出来指称“我的孩子是和某某生的”;如果法院有了“强制”功能,还不得经常有人被无辜地让恶作剧的人鉴定来鉴定去?他觉得这样一来对男人也同样不公平。

    他认为,当然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节“妨碍司法罪”条款下的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做出让被告必须去做亲子鉴定的结论或裁定。当事人如果不去,可能会遇到麻烦;但一般情况下,他认为法院不能轻易做出此判决,因为一般涉及此类问题原因都会比较复杂;而单从法律角度讲,是很难找到男方必须去做亲子鉴定的依据的。

    他倒认为当一方从法律上提供了一些基本证据后,不一定把解决问题的“砝码”全部寄托在法律之上,因为有时法律往往是最苍白无力的;他倒建议当另一方提供许多法律证据之后,整个社会应通过其他手段使“父亲”的道义义务逐渐加重,让当事人更多地遭受不认亲子所带来的良心谴责。正如媒体所言,“沉默不能证明一切”;要让其有勇气出来承担自己对孩子应尽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因为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不一样,后者是要确信无疑,必须连“合理怀疑”都必须排除;而民事诉讼法讲究“优势证据”,假如原告证据较被告有优势法院就应采纳,不必要一定依据亲子鉴定结论才能判定。(张倩),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