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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输血感染的若干法律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0月28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4年第41期
     在医疗纠纷中不乏出现因输血造成感染的事件,笔者在此讨论几个与输血相关的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法》是否适用?

    确定血液的法律属性,直接关系到输血致患者感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有学者认为血液是产品,血站是产品的生产者,医院是产品的销售者。为患者输血使其感染,医院和(或)血站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笔者对上述观点持不同看法。应当承认,血液尤其是成份血是对人体血液加工、制作的结果,但认为血站加工、制作临床用血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则不妥当。《产品质量法》要求产品满足的“用于销售”之条件,实质上是要求生产产品的目的是通过销售而盈利,“销售”是实现盈利的手段和形式。血站加工、制作临床血液,通过医院供病人使用,表现为销售,但此种销售的目的绝非盈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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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输血是医疗救治的重要手段,不同于商品买卖关系。血液的提供和使用,绝非市场行为。特别是《献血法》所确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医院临床用血主要来源于无偿献血,由血站统一采集,不以营利为目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献血者的营养补偿费,血液检验、包装、储藏等环节的费用。

    第三,鉴于血站的公益性,美国法律也明确将血液排除在严格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之外。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规定:“产品是真正有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组织、器官、血液成分除外”。

    第四,《药品管理法》所提及的“血液制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盈利为目的,用物理、化学手段对全血、成份血进行加工而获得的物品,如白蛋白、纤维蛋白原等。临床使用的全血及成份血不属于血液制品的范畴。

    可见,不能将血液当作产品或商品,而其只属于法律上“物”的范畴。在审理因输血致患者感染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暂行)》、《血站基本标准》、《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而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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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用于因输血致患者感染较为合理,不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血站和医院均能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义务,对患者健康受到的损害没有过错,但不能证明患者在输血前已经感染,或患者通过其他渠道感染的,应由血站、医院和患者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医院或血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医院与血站有过错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血站或医院中的一方作出赔偿后,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追偿相应损失。

    目前,其他国家也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立法案例。在世界医学领域,都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丙型肝炎病毒漏检率,我国允许的漏检率为3%。正是由于“窗口期”以及“漏检率”的客观存在,绝对安全的血液估计只占所输血液的40%左右。因此,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话,其结果恐怕就是医院全部关闭。医疗机构不能因为减少自身风险行为而拒绝为患者输血,这有悖于救死扶伤的宗旨。因此,转移风险是避免因输血致患者感染风险的唯一合理的方法。我国应尽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设立专项输血风险补偿基金)或保险制度(如设立输血意外险种),这或许是治本之策。, http://www.100md.com(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王岳 在医疗纠纷中不乏出现因输血造成感染的事件,笔者在此讨论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