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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走穴”是与非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1月5日 《现代护理报》 2004.11.05
     近年来,大医院的医疗专家、知名医生,甚至有一技之长的非名医都在频频“走穴”,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今年6月份,上海、北京相继出现了专门为医生“走穴”提供中介服务的“医生公司”,广州也出现了专门从事医生“走穴”服务的经纪人。同时,近期还曝出了两起由医生“走穴”而诱发的医疗纠纷,一起是天津大港医院为一名车祸骨折的患者进行第一次手术失败后未及时转院,而是请来一名“走穴”大夫进行二次手术,这位“走穴”医生不但手术前饮酒,还不顾条件限制冒险从事高难度手术,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另一起是北京一位眼科大夫到山东省莒南县人民医院“走穴”,为白内障患者做手术,导致10名患者视力丧失,被患者告上法庭。这一系列的新闻事件,让医生“走穴”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医生“走穴”的内涵

    人们所说的医生“走穴”,业内人士更愿意称之为医生院外会诊或院外行医。我国医生院外行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院外危急疑难重症病人,医生被指派外出诊治,少量收取或不收出诊费用;二是医生本人应其他医疗机构或病人书面邀请,向所在医院申请出诊,按医院规定交纳会诊费,并从中提取劳动报酬;三是医生与院外医生或病人私下联系,外出诊治,费用(一般包括出诊费、交通费、食宿费)由患方或经当地医生之手交给出诊医生。在这三种情况中,存在问题和争议的恰恰是第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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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医生“走穴”

    正方观点:医生“走穴”是好事

    第一,认为医生“走穴”有利于合理、充分利用稀缺资源。我国医疗行业人力资源配置存在不合理现象,医疗专家主要聚集在大城市和大医院,基层医院医疗专家相对匮乏。医生“走穴”打破了医院壁垒,使医疗技术得到传播,这实际上是通过市场调整资源分布,有利于合理、充分利用稀缺资源。

    第二,认为医生“走穴”对患者有利。能够“走穴”的医生大多是医疗专家或名医,医疗专家到中小医院“走穴”,可以使患者在基层医院便能享受到专家的治疗,而不必住到大医院里,同时,病人也省却了长途奔波的费用和劳苦,从而减轻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和减少病人看病的麻烦,满足了基层患者的需求。

    第三,认为医生“走穴”对受援的基层医院有利。目前大医院人满为患、人才济济,小医院则是门庭冷落、人才难留。对于邀请“走穴”医疗专家的小医院来说,可以通过请外院专家会诊,解决在医疗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可以留住病人,也就可以增加收入;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基层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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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认为医生“走穴”对输出专家的医院也有利。就输出专家的医院而言,可以进一步扩大自己的知名度。

    第五,认为医生“走穴”对医生本身有利。被邀请“走穴”的医生,通过到院外参加会诊,不仅增加了自己的收入,而且可以增加实践的机会,从而进一步积累临床经验。

    鉴于以上原因,支持者认为规范化的医生“走穴”是件一举数得的好事,理应受到支持。

    反方观点:医生“走穴”是在走险

    第一,认为医生“走穴”不利于干好本职工作。绝大多数医生都是利用休息时间频繁“走穴”,难免造成体力透支,影响治疗水平的正常发挥。而且,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医生甚至把“走穴”当成了第一职业,从而影响了本职工作。

    第二,认为医生“走穴”会加重患者经济负担。“走穴”医生的出诊费、交通费、食宿费动辄数千元,最终都会加在患者头上,这无疑会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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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认为医生“走穴”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我国实行的是三级医疗、预防和保健体系,各级医院都有各自的功能定位。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医院能治疗的疾病根本就不需要上级医院的专家来“走穴”诊治;对于无法治疗的疾病,就应该转往上级医院,如果不转的话,因为受医院软硬件的限制,仅靠上级医院一个专家的到来是很难解决问题的。因而,医生“走穴”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四,认为医生“走穴”会给个别医德低下者造成可乘之机。一方面,如果“走穴”医生的医德低下,极有可能会利用患者诊治疾病的迫切心情来大掏患者的腰包。另一方面,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医用材料的购进和管理都比较严格,但医生如果“走穴”,就有可能抬高材料价格,或者以次充好,甚至重复使用,从而给患者造成危害。

    第五,认为医生“走穴”容易酿成医疗事故。医生“走穴”治疗的病人,大多是小医院治不了或者治坏了的病人,难度一般较大,再加上基层医院的手术条件较差、人员配备良莠不齐,无疑也增加了医疗事故的风险。据统计,全国因医生“走穴”而导致的医疗事故已经占到医疗事故总数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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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走穴”的法律漏洞

    第一,“走穴”医生变更执业地点进行注册登记方面缺乏相关规范。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也规定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但是,至今这个管理规范也未出台。而《执业医师法》并不限制医生多地点行医,实践当中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医生为进行多地点行医而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但主管部门却没有相关规范可以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实际操作。

    第二,医生“走穴”缺乏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规范。2000年3月,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医生可以兼职,并要求“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兼职管理规定,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管理”。目前,各级医疗机构是否制定了相关规定暂且不说,但事实证明,由于医疗机构自身制定的相关规范缺乏普遍约束力,也不便于统一管理,并未达到规范的目的。因而,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出台统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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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现行税法对于“走穴”医生获取的高额收入存在监管漏洞。就现行法律法规而言,“走穴”医生获取的高额收入未能纳入税法的充分监管之下,从而造成“走穴”医生逃税、漏税。

    第四,缺乏“走穴”医生准入资格的硬性规定。医生的技术资格达到何种程度、具备何种学历才可以“走穴”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可能造成“走穴”医生技术水平良莠不齐,无法保障患者的权益。

    医生“走穴”如何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医生“走穴”现象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群众对相对稀缺的优质医疗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医疗市场上存在这种需求。业内人士认为,对医生“走穴”光限制是不行的,需要对其加以引导和规范,从而使其健康前行。

    第一,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尽快制定关于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生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医生兼职或异地行医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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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对“走穴”医生应实行执业准入制度。首先,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必须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走穴”医生同样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其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对“走穴”医生的技术职称等作出相关规定,明确达到何种高度的医生方准予“走穴”;不同级别的医生可以到哪一级医院“走穴”;哪些专科的医生可以“走穴”,哪些专科的不可以等。这样,可以保证兼职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保障患者得到高品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走穴”医生、“走穴”医生所属医院、“走穴”医生所到医院三方应该签订内容具体、明确的服务合同,明确三方的责、权、利,同时要明确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这样,一旦医生在院外行医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医生、医院就无法推诿责任,从而使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为减少医生“走穴”导致的税款流失,应制定出详细的兼职医生劳务收费标准,完善相关领域的税收立法,完善执法手段,增强执法力度,并且将兼职医生的税收纳入税务部门的充分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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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制定详细的相关制度,确定医生对所属医院应承担的责任,避免一些医生只顾“走穴”而耽误本职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医生每个月在本院工作时间的最低限度,所需完成任务的质和量等,在这个前提下,医生方可外出“走穴”。

    医生“走穴”现象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只要市场需求和我国医疗行业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得不到解决,医生“走穴”现象是无法杜绝的。对于医生“走穴”一味地加以禁止和完全放任自流都是不恰当的,需要对其加以引导和规范。面对医生“走穴”带来的种种问题,在填补法律漏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其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医疗体制改革。

    据了解,继2000年3月卫生部门允许医生兼职后,最近卫生部门已经开始就“异地行医”制定相关规范,并且已经开始向各大医院征询意见。虽然“异地行医”与医生“走穴”还不完全一样,但“异地行医”规范的出台,也会使医生“走穴”现象规范起来。□本报记者孙红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