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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屈奖”质疑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1月19日 《现代护理报》2004.11.19
     一位醉酒者被送到医院抢救,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将急诊室的一位护士殴打致伤,而这位护士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第二天,这位醉酒者自知理亏,主动到医院向这位护士赔理道歉。医院有关领导经过查实,决定为这位护士发放“委屈奖”。这是发生在山东某医院的事情。这家医院为了强化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在制定《精神文明奖励规定》中设立了精神文明建设“委屈奖”,用以奖励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受到来自于病人及其家属无端的精神及身体伤害时,按受伤程度不同,分别奖励100元~500元不等。z[+@?4, 百拇医药

    近年来,医疗服务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很多医院为了增强医院的竞争实力,不惜斥巨资在医院基础设施、医疗环境、技术力量等硬件上加大投入的同时,在服务环境、服务态度等软件上加大力度,以此来增强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不容置疑,该院推出“委屈奖”的出发点是好的,一方面表达了院方对职工的安抚与关心,同时也在全院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借此营造良好的医患关系。然而,为受了委屈的医护人员设立委屈奖,就有利于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医患矛盾吗?我看不见得。这种客观上“委曲求全”的方式却会给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是一种缺乏法制观念的自私行为,此举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值得医院领导层深思。一方面,设立“委屈奖”,会助长少数病人对医护人员的盲目要求,使得病人不遵守就医程序,甚至胆大妄为,肆意闹事;另一方面,淡化了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他们有理不敢言,受了侮辱也要忍着,使自己经常处于如履薄冰的境地。更重要的是,轻视了医护人员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每一个公民都应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最起码的民事权利,每一个公民有权排除其他任何人干涉、阻碍乃至侵犯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尤其是国家相继颁布的《护士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定了医护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都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无论任何一方的侵权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目前我国对违法行为的处置,都有公正、严谨的法律、法规可依。z[+@?4, 百拇医药

    保障患者的合法利益是医院的根本义务,营造一个良好的医患关系更是医院的所求。医院要改善自身形象,应当着眼于患者的需求进行有效的改革,坚决杜绝不合理的收费,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增进医患之间的信任。同时注重做好医护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为病人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靠设立“委屈奖”的方式来弥补医患隔阂,非但难以奏效,反而容易让人失去心理上的安全防线,恐怕也没有一个医护人员真正愿意领取这种蕴含着“黑色幽默”的奖项。作为医院领导,在处理医患矛盾的时候,不应采取躲避的态度,而应明辨是非,宜疏而不宜堵,及时依法冷静处理,采取设置“委屈奖”来处理医患矛盾的方式当休矣!□闫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