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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控制的国际合作体制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3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254期
     当今世界的发展日新月异,交通运输技术的革新使得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国内和国际的大规模人口流动增加了人类接触的机会,也加快了传染病的传播。面对公共卫生全球化的进程,传染病控制绝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遏制传染病的蔓延,需要全球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任何一个现代国家或地区在传染病控制体系中的缺失都将使传染病国际控制体系出现漏洞,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传染病的控制在全球化的今天已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问题,而成为全人类共同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现代传染病国际控制体制

    (一)现代传染病国际控制体系的基本结构

    1.世界卫生组织。为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卫生组织,1946年64个国家在纽约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法。1948年7月,该法经26个国家批准生效后,世界卫生组织(WHO)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72年恢复席位。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我国设立了驻华代表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法》的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充任国际卫生工作之指导及调整机关,其职能之一是“鼓励并促进消除传染病、地方病及其他疾病之工作”。至此,传染病国际控制体系终于有了一个统一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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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际卫生条例。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后,最优先考虑的事情就是统一传染病控制的国际规则。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世界卫生组织被授权制定各项规章,特别是制定防止国际间疾病蔓延的环境卫生及检疫方面的规章。于是WHO的最高权力机构——世界卫生大会于1951年制定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该条例统合过去的各种国际卫生条约,形成了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从而在传染病控制的国际立法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为控制传染病的国际扩散提供了一整套统一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1969年,世界卫生大会按照修订程序对《国际公共卫生条例》进行修改与充实制定了《国际卫生条例》。中国于1976年6月1日正式承认该条例,成为缔约国并承担义务,于1986年根据该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并于1989年由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中也到处体现着该条例的精神。

    3.WTO规则的授权。中国加入WTO后,WTO诸规则也成为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法律。WTO协议允许公共健康问题成为其自由贸易规则的例外。这体现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中“凡下列措施的实施在条件相同各国间不会构成任意的或武断的歧视手段,或者不会形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则不得认为本协定妨碍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行下列措施……,为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其规定的使用有两点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是采取措施不能是武断的和任意的。二是采取的措施是必需的没有替换手段的。然而,该规定并为提出构成“武断”、“任意”、“必须”的客观评价标准,该措施的使用无疑带有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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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在现代传染病国际控制体系的义务

    《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保障完全,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为了鉴别和控制传染病,日益强调流行病学监测,新的条例旨在加强流行病学原则在国际间的应用,以期减少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卫生;防止媒介扩散。总之,鼓励国家一级的流行病学活动,以便减少外来传染传入的危险。

    根据这个宗旨,国家(WHO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所以一切规则的制定、实施都是国家之间的)在传染病国际控制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充分通报的义务。《国际卫生条例》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爆发鼠疫、霍乱和黄热病时应当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进行充分的通报。该规则第二部分“通报及流行病学信息”用了13个条款对通报的时间、方式、具体内容以及对先前通报的补充做了详尽的规定。

    2.适当的预防与控制义务。所谓预防的义务是指成员国应在机场、港口维持必要的卫生设施和机构,积极地进行防范,以防止传染病的爆发和扩散。所谓控制的义务是指成员国应当对鼠疫、霍乱、黄热病三种疾病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国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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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国际交通施加最小干扰的义务。此项义务的目的,是为了成员国在一国爆发传染病时,他国采取过激措施从而对国际交通构成严重障碍。如条例第28条规定成员国在通常情况下不得阻止他国船舶或飞机自由通行,除非该船舶或飞机已经感染或者被怀疑感染的传染病属于该条例所规定的三种传染病之一。

    (三)现代控制体系的缺陷

    1.基本理念的过时。归根结底,作为迄今为止惟一对成员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卫生协定,《国际卫生条例》的功能也无非是允许各成员国将传染病隔离于国门之外。然而,随着传染病致病微生物的进化,传播途径的多样化,传染病在国际范围的流行已经不是简单的停船检疫加上隔离所能完成,面对复杂的传染病发展趋势,《国际卫生条例》明显力不从心。

    2.监控范围的狭窄。《国际卫生条例》虽然规定了监控的范围,但其监控只限于鼠疫、霍乱和黄热病,40年过去了,随着医学的进步,上述三种疾病的防治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但随着人类行为方式的改变逆转录病毒、朊病毒、滥用抗生素造成的超级细菌给人类带来了更大的危害。但是由于制定《国际卫生条例》时的技术问题,对于这30多种严重影响人类的疾病,《国际卫生条例》目前还无法将之纳入监控体系,其效能的发挥大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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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两个缺陷的存在,使得《国际卫生条例》的功能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可以说,《国际卫生条例》已经难以适应控制传染病在国际流行的功能。

    二、传染病国际控制体制的发展趋势

    鉴于上述传染病控制国际合作的缺陷,所以,在1995年5月的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了修订与更新《国际卫生条例》的决议,要求对原有的规则进行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一方面,为了回应全球化的世界中,旅游和贸易不断增长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为了更加有效地应对传染病日渐兴起所带来的挑战。在2003年1月24日召开的世界卫生组织第111次执委会上,第一份正式的文本草案已经分发给成员国讨论,最终的修订文本将在今年10份出台,可望在2005年召开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不管《国际卫生条例》如何修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其必须注意的,否则传染病控制的国际合作仍然会步履维艰。

    (一)基本理念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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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树立公共卫生全球化的理念。目前的传染病国际控制如前所述仍然停留在防的阶段。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单纯靠国境卫生检疫已难以控制新的致病微生物的扩散。所以有必要树立公共卫生全球化的理念,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来促进全球各个国家的公共卫生事业的进步,甚至有必要在抗生素滥用、疾病控制体系建设等方面制定全球化的强制标准变控制为防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染病在国际流行的问题。

    2.变国家为区域。囿于《世界卫生组织法》的规定,世界卫生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合作组织,但是世界形式复杂多样,并不是所有的地区在世界卫生组织中都有一席之地。而传染病的流行和经济贸易、政治、军事等不同,它不是国家间的问题,而是一个全人类共同需要面对的问题,任何一个地区的缺失都会使传染病防控网络出现漏洞,所以如何修改有关国际法使得传染病防控体系尽可能地包含所有国家和地区也是建立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体系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二)扩大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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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国际卫生条例》只规定了防控鼠疫、霍乱、黄热病三种疾病的防控措施,难以满足当前传染病防控国际合作的需要,所以有必要扩大《国际卫生条例》的监测范围,将AIDS、SARS等疾病纳入监测,甚至可以考虑不设具体疾病而规定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而具体的监控疾病名单由WHO随时公布。

    (三)建立权威的评价体制

    《国际卫生条例》的宗旨在于以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保障完全,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重要的一条功能就是指导各国对传染病的防治和限制各国为防治传染病的进入(或者是在这个名义下的其他目的)采取的过激行为。这样对传染病的国际影响、对传染病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各国采取的防控措施的必要性都需要有一个权威公正评估。可以说这个评估体制是保证《国际卫生条例》的宗旨得以贯彻的必要条件。

    城市的扩展,农村城市化的兴起,全球化范围的人员和物资的流动,高级抗生素造就的超级耐药的细菌和病毒给当今的传染病的国际防控带来了新的难题,人类的种种行为正在为瘟疫这种古老的灾难创造着种种新的机会。加强传染病防控方面的国际合作,利用国际法有效地保护、促进这种合作的顺利进行任重而道远。, 百拇医药(曲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