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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研究情况概述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22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264期
     一、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现状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医疗损害赔偿的问题也成为困扰各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难题。尤其2002年以来,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激增,并呈现出处理时间长,索赔高,适用法律不统一的特点。造成这种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除社会文明的进步,患者权利意识的高涨和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就医人数大大增加外,以下两点对于医疗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增加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1.我国卫生事业和整个社会保障体制正处于转轨阶段,国家正试途用占世界不到3%的卫生资源解决占世界人口22%的医疗保健问题。一方面,卫生资源的短缺必然会影响到医疗服务质量,公众心理期待和现实的落差必然会导致患者对医疗服务的不满,导致医患纠纷增加;另一方面,旧有的以公费医疗为代表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新的社会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患者一旦遭受医疗损害,通过诉讼求得赔偿,填补自身损害,往往成为最后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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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2年4月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降低了患者进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难度,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条例》极大地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并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方法,使患者赢得诉讼,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也鼓励了患者进行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

    由于司法界、医务界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其理论研究仍在几个关键环节仍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导致审判机关和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赔偿问题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一些误解。如审判机关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随意性比较大,高额赔偿和严格责任的使用,往往给医疗机构造成巨大的负担,并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患者高额索赔和无端生讼;患者方面往往由于错误理解法律的规定,并受一些不良信息的刺激,往往开出天价的索赔;而医疗机构或医生,出于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畏惧,由此兴起了防卫性医疗,治疗时畏首畏尾,检查时多开理化检查,造成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

, 百拇医药     这些现象的出现,使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更为严重的是,毒化了医患关系,使本应相互合作的医患双方互相提防,互相猜疑,既损害了双方的利益,又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医学科学的进步。

    有鉴于此,加强对医疗损害赔偿理论和实务上的研究,在医患之间建立起一种共生双赢的关系,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医学界,乃至对于整个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法学界对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是针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阐释和针砭,提出一些操作上的建议,真正对医疗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研究的寥寥无几。直到龚赛红博士撰写了《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一书,才开了对医疗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研究的先河。龚赛红博士认为,医疗契约是一种综合契约,考虑这种综合契约要对其内容做性质上的划分,根据不同性质,适用不同法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中,医生的责任主要是对于应注意的义务的违反,而举证责任倒置,不应该做统一规定,应该给法官以自由裁量的空间,根据案件适用多种举证规则,关于赔偿问题,她认为可以采取一时金和定期金相结合的办法。应该说这部书是目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理论研究最深入、最为系统的,然而整部书多少有点过于理想化,很多时候过于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当前法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其理论的实行无疑存在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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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后,结合国家对医疗事故范围和鉴定程序的新规定,以北大孙东东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何颂跃先生等一批对医学、法医学、鉴定医学和法学都有很深造诣的专家纷纷撰文,发表了对医疗事故的最新研究成果。其中最为系统的是何颂跃先生撰写的《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解释(第二版)》。该书详细区分了医疗纠纷、医疗事件、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的不同。从医学角度上说,几乎涉及了医疗环节的各个方面,对医疗机构可能发生的各种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防范及处理均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法学角度说,该书涉及到医疗损害赔偿的各个方面。无论是对于医疗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的实务方面都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然而此书出版时间较早,为2002年4月,当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颁布但尚未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刚刚开始实施,这两个法规给医疗损害赔偿带来的冲击,其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本书既无法预见,当然也没有涉猎。

    此后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法学理论界对医疗纠纷表示了相当程度的关注,然而法学理论研究的繁荣带来的一个负面个用却是学说纷纭,令人无所适从,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的适用也显得五花八门,适用合同法者有之、适用消费者权益法者有之、运用一般侵权理论者有之,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却不能得到相同的判决,法的指引作用在此荡然无存。而且往往一个典型案例曝光后,各地相同案例的当事人比照自身获得的赔偿,数目高者暗自窃喜,数额低者则争诉不休,耗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这种混乱现象的出现固然与每个案件主审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各不相同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理论认识上的分歧所导致。而且各位法学专家在探讨医疗损害赔偿时多借鉴国外经验,从纯粹法律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关注更多的是如何保护患者的利益,将医疗机构看做患者的一个强大的对立面,探讨问题时往往一种助强扶弱的侠义使命感,却忽略了我国医疗体制的特殊性,甚少考虑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利益应如何保护,应如何在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求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百拇医药(曲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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