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医用雾化器等产品的分类界定
作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4年1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医用雾化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616号),将医用雾化器等19种产品的分类界定如下:
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为:雾化器;冷光美白机;义齿贴合点指示剂;内窥镜手术器械;小型医用吸氧器。
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为:皮肤保护剂;口角拉钩;唾液吸引头;菌斑显示液/片;医用固定套及护具;医用螺钉扳手;立体固定系统;角膜刀;测瓣器。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为:样品保存远程传送卡;运动护具;病人用鞋及鞋垫;流体恒温器;延伸电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6月I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http://www.100md.com
2004年1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医用雾化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4]616号),将医用雾化器等19种产品的分类界定如下:
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为:雾化器;冷光美白机;义齿贴合点指示剂;内窥镜手术器械;小型医用吸氧器。
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为:皮肤保护剂;口角拉钩;唾液吸引头;菌斑显示液/片;医用固定套及护具;医用螺钉扳手;立体固定系统;角膜刀;测瓣器。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为:样品保存远程传送卡;运动护具;病人用鞋及鞋垫;流体恒温器;延伸电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6月I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