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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27431
案例分析(4)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30日 杏林在线
     来源:医疗事故与法律在线

    医疗过程中,有时医院在技术处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依照法律规定并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患者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6月1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某卫生院在诉前已赔付57000元的基础上,又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2万元。

    深冬的一天,产妇黄某来到某卫生院待产,当日,卫生院为黄某行“子宫下段剖宫取胎术”,顺利产出一活男婴。两日后该男婴死亡,黄某因子宫感染,经会诊后决定转院治疗,在保守治疗无效的情况下,最终进行了子宫全切除和右输卵管切除术。

    黄某痊愈出院后,经有关部门协调,卫生院赔偿了黄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57000元。后黄某要求卫生院继续赔偿,遭到拒绝,引起纠纷。

    该起医疗事件经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分析意见为:1、因子宫感染引起迟发性子宫大出血,行子宫切除术,符合医疗原则。2、胎膜早破后预防感染处理不够;手术设备及无菌技术不完善,存在医疗缺陷。鉴定结论为: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本案被告卫生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其在胎膜早破后预防感染处理不够,手术设备及无菌技术不完善,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