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0527397
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2005年1月30日 杏林在线
     来源:大众医药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药品实施GMP认证制度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验的一种手段,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实施GMP认证工作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把GMP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作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局制定了《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组建之前,由省级医药、药政管理部门共同行使本文件所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特此通知
, http://www.100md.com
    附件:药品GMP认证申请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 百拇医药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申请

    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

    (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 百拇医药
    (五)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2至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3批试生产记录。
, 百拇医药
    第三章 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

    第七条局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所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八条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合,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四章 审批与发证

    第九条局认证中心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车间)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复查合格后,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 http://www.100md.com
    第十二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按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重新检查、换证。

    第十三条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再次认证申请与上次认证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在一年以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第十八条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有关补充资料、未缴纳认证费用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