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丁华艳报道
卫生部昨天透露,为进一步规范
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及追踪程序,提高病人发现率,卫生部制定了《肺
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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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出,县及县以上综合医院分管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
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
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未转诊到位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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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