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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30896
第一、生育和避孕
http://www.100md.com 2005年2月14日
    参见附件(6497KB)。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的基本国法,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计划生育法的基本精神,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做到少生优生;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避孕节育与治疗不孕症都是计划生育的重要内容。计划生育法是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计划生育法还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保持出生婴儿男女性别的自然平衡。

    生育乃人类之自然本能、天职,人类繁衍之根本。千万年来,人类延续发展至今,就是人类具有适应自然环境的生育能力;但由于自然灾害、疾病、营养缺乏、战乱等等因素,使人类在漫长的岁月里增长缓慢;自科学技术包括医学科学飞速发展的二十世纪起,人类的死亡率大大下降,人口数量急剧上升,并呈现越来越快的势头,因而出现了人口增长和地球资源、生存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不协调与矛盾,在人类自我认识到了的时候,也就产生了“计划生育”的概念;我国根据人口众多的现状,为了使其协调发展和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制定和实施了《计划生育法》,它已取得了减低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显著效果,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支持、认可和自觉实行。

    一对夫妻,在没有怀孕之前,也就是在结婚之时,最好在结婚之前,夫妻俩就根据自己的经济、事业、健康等具体情况,着手制定一个,什么时候生一个健康孩子的计划,其含义概括起来包括下面一些内容:①新婚期间不怀孕。②酒后不怀孕。③患有性连遗传性疾病的,应在医师指导下怀孕。④冬季与初春流行病毒感染时不怀孕。⑤不要在未婚之前及不适宜妊娠的情况下怀孕,而又采用了人工(或药物)流产来补救。⑥在一些偏远山区、农村,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已生了一个,符合政策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并批准,可以生第二个孩子的,应安排适当时候怀孕。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背景下,一些年轻新婚夫妇,忙于创业、挣钱,没有时间来生孩子,如有怀孕也要去做流产,等到了自立之年,甚至35、40来岁,当事业有成,有了钱、有了房,可松了一口气的时候,才想到要生孩子,届时,由于长期辛苦、劳累,体弱,以及(多次的)流产,而导致习惯性流产或继发性不孕症;既使有了怀孕,也已超过了最佳生育年龄,过大的年龄生育,就难能保证有高质量的婴儿。在我的印象中(不是统计结果),澳大利亚有较多的残疾人,似乎与他们高龄生育的风气有关。

    提倡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创建完美家庭;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人们不能无节制地盲目生育,也不能不生育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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