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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也不能为所欲为
http://www.100md.com 2001年2月8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2.08
     最近,对于婚姻法修改是否要规定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有关专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同居义务,但实际生活中,丈夫违背妻子意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既然法律没有对婚内性行为作任何规定,人们会很自然地将与配偶过性生活的权利理解为一种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如果法律规定同居义务,对一方不合理、不正当的性要求,另一方就有权拒绝。在妻子特殊的生理时期或心身欠佳时,丈夫不可强迫进行性行为。为认定夫妻间性虐待和婚内强暴性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妇女维护婚内性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另一种意见强调同居义务对女性不利,这样规定“实际上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束缚和对‘妻子应随时对丈夫*****’的认可。”反而会使丈夫以“拒绝性要求”为由殴打妻子,甚至使婚内强奸成为合理合法。因为男性具有体力和经济上的优势。

    婚姻是男女两性最全面的合作,是一个融合着经济、精神、文化功能的共同体,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契约,可以单凭性和物质利益的纽带强行连接。情感尽管不是两个人结合的唯一原因,但在情感的纽带断裂之后,婚姻却很难再维系下去,不能不考虑到婚姻和性这一特殊性。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确立同居义务是把双刃剑。它可以是女性反抗男权的一种形式,也可以成为对男人不负责任地抛弃女人和占有更多女性手段的约束。婚姻法的修改应该使强制性规范越来越少,自律性规范越来越多,应更多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应使维护妇女,特别是妇女中的弱势群体的原则应该得到充分体现。 (明 康),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