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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人
http://www.100md.com 2001年3月22日 《当代健康报》 2001.03.22
     调查结果显示,75%的肺结核病人年龄在15~50岁之间。因而,结核病对年轻人恋爱、婚姻以及生育的影响不容忽视。

    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特别是排菌患者,谈恋爱是不适宜的,因为肺结核有传染性可使对方受到感染。情绪不稳定、过度兴奋和烦恼对结核病人的康复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发生失恋,精神上的刺激和打击可能造成病情恶化。对于已经建立了恋爱关系的结核病人,对方应该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充分的关怀和照顾,鼓励患者坚持治疗,以期彻底治愈。

    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在患病期间不应结婚。排菌患者由于婚后密切接触,可以将结核病传染给爱人。另外,由于婚后生活方式的改变,家务劳累,甚至生育都会使病情恶化。因此要等病情稳定或痊愈后经医院检查同意方可考虑结婚。已经结婚的结核病患者应注意避免过劳,注意隔离,节制性生活,采取避孕措施,坚持抗结核药物治疗,定期到医院复查,以免使病情恶化。

    结核病人在患病期间不宜生育。妊娠期内分泌功能改变、早孕反应、营养与代谢变化、分娩时体力消耗以及产后哺乳等均能引起病人抵抗力下降,病情恶化。妊娠早期即妊娠前3个月,产后1年内尤其是产后3个月内这两段时间属妊娠结核病恶化和复发的高危时期。结核病使妊娠并发症,如妊娠中毒症、阴道出血、难产发生率明显增加,妊娠合并结核病时流产率较正常孕妇高9倍。这几种情况下应考虑中止妊娠。患轻症结核的孕妇可考虑在结核科与妇产科医师严密观察指导下保持妊娠。妊娠期活动性结核病人在化疗时应特别注意合理适当的选择抗结核药物,以保证胎儿安全,避免对胎儿的生理功能和发育造成损害和影响。婴儿对结核菌感染具有高度敏感性,应积极预防婴儿感染及发病。(山东省结核病防治中心 邓云峰), 百拇医药